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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間接視野(照後鏡)安裝規定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應符合本項規定。

2.     車輛左、右側各安裝一支照後鏡,駕駛者於駕駛座即可調整。

3.     反射面中心點距離通過車輛轉向把手中心之縱向垂直面至少二○○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