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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電動自行車各型式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應符合本項規定。

2.     名詞釋義:

2.1   間接視野裝置:係使用視鏡(照後鏡)提供視野。

2.1.1    電動自行車之照後鏡:指任何一種視鏡裝置,可提供電動自行車後面與側邊清晰之視線;但不包括複雜之光學系統,如潛望鏡。

2.2   r:指反射面之平均曲率半徑。

2.3   ri: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於線段b之反射面圓弧半徑,以及垂直於此線段之圓弧半徑。

2.4   rp:理論曲率半徑rir′i之算術平均,計算方法如下:

     

2.5   曲率半徑必須於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及垂直於鏡面最長邊之圓弧上,應在接近該圓弧長度1/31/22/3處量測三點之半徑;rp1為第一點量測之曲率半徑,rp2為第二點,rp3為第三點之曲率半徑。

2.6   直接標定法:以入射光通量作為參考標準,此方法適用於其結構上允許將接收器移到光源之光線上,然後進行標定的儀器。於某些情況下(如試驗低反射率表面),要求用該方法標定一個中間值(在刻度盤○%至一○○%之間)。這時,應將一個已知透光率的中性密度濾光片插入光線中,然後調整標定鈕,直到儀器讀數為中性密度濾光片透光百分率為止。在試驗鏡面反射率之前,必須拿掉濾光片。

2.7   間接標定法:適用於光源和接收器的幾何位置為固定的儀器,該方法須經嚴格標定和保持其反射率不變的參考標樣,該標樣最好是與試驗鏡面反射率值接近之平面鏡。

3.     視鏡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廠牌

3.2   視鏡反射面之曲率半徑與尺寸。

3.3   視鏡之設計、形狀及材料,包括與車輛連接的方式。

4.     尺寸大小:

4.1   反射面最小尺寸要求如下:

4.1.1    面積不得小於六九平方公分。

4.1.2    圓形鏡之直徑不得小於九四公釐。

4.1.3    非圓形鏡,其尺寸需允許直徑七八公釐的圓能鑲入反射面。

4.2   反射面最大尺寸要求如下:

4.2.1    圓形鏡之直徑不得大於一五○公釐。

4.2.2    非圓形鏡,其反射面必須能裝入一二○公釐乘二○○公釐之矩形中。

5.     反射面曲率半徑(r)值:

5.1   視鏡反射面必須為平面或凸面體(spherically convex)。如為車外視鏡,則可額外裝設非球面元件以符合其間接視野要求。

5.2   電動自行車視鏡:

5.2.1    r值不得小於一○○○公釐且不得大於一五○○公釐。

5.2.2    其中r值由下列公式求得(單位為公釐):

        

5.2.3    每一參考點rir′irp之差異應不得超過○.一五r

5.2.4    任一曲率半徑rpr之差異應不超過○.一五r

5.3   非球面元件之規範

5.3.1    非球面鏡需有足夠的大小和形狀對駕駛提供有用的資訊。通常在某處最小寬度為三○公釐。

5.3.2    非球面元件的曲率半徑ri不可小於一五○公釐。

6.     反射面反射率:

6.1   檢測方法:

6.1.1    平面鏡之試驗:平面鏡之反射率可以用直接或間接標定法試驗。反射率數值可以直接從儀器的指示儀表上讀出。

6.1.2    凸面鏡之試驗:使用間接標定法用積分球的儀器試驗凸面鏡之反射率。當反射率為E%的參考標樣時,儀器的指示儀表指在ne刻度上,因而對一個未知反射率的試驗鏡進行試驗時,指示儀表上的nx刻度將與其反射率有相對關係:

6.2   檢測標準:

6.2.1    反射率大於或等於四○%

6.2.2    具日、夜(防眩)兩模式,其日間反射率應大於或等於四○%、夜間反射率應大於或等於四%

6.2.3    在正常使用之下,即使長期暴露在不利的天候條件,反射面仍須維持7.2.17.2.2之特徵要求。

7.     衝擊試驗:

7.1   車輛允許之最大負載下,在任何調整位置,車外視鏡之零件離地面高於二公尺者,不需執行衝擊試驗。若是視鏡附件(附屬件板、支臂、旋轉接頭等等)離地面低於二公尺,但未突出於全寬,亦不需執行衝擊試驗。

    上述視鏡之附屬件須提供車輛安裝位置之詳細說明。符合本要求須於視鏡支臂上標有不可抹滅之 標記。

7.2   檢測方法:

7.2.1    此測試設備必須包含一擺錘,可於相互垂直之二水平軸擺動,其中一軸需垂直於包括擺錘釋放軌跡之平面。

7.2.2    擺錘的末端需含一直徑一六五(正負一)公釐的剛性球,且外部包覆一層硬度五○Shore A,厚度為五公釐之橡膠。

7.2.3    球狀模型之中心與旋轉軸線的距離為一公尺(正負五公釐),其折算衝擊中心之質量(reduced mass)為六.八(正負○.○五)公斤,擺臂高度為六○度。

7.2.4    衝擊點:

7.2.4.1     車外視鏡應進行下述衝擊:

7.2.4.1.1      反射面正面一次。

7.2.4.1.2      反射面背面一次。

7.3   檢測標準:

7.3.1    衝擊後擺臂角度至少為二○度。

7.3.2    反射鏡面不得破碎,但下列情形除外:

7.3.2.1     玻璃破片仍黏附於支撐件上,或黏附在與支撐件相連之物體上,允許任一邊長小於二.五公釐的玻璃碎片從前述部位上脫離。

7.3.2.2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之材質製成。

8.     撓曲試驗:

8.1   檢測方法:

8.1.1    支撐件水平置於試驗台上,並夾緊調整件。在支撐件的最大尺寸方向且距調整件固定點最近的一端,用一五公釐寬的固定擋塊覆蓋在支撐件整個寬度上,使其不轉動。在另一端,應在支撐件上放置一塊前述作用相同之擋塊後,施加試驗負荷。

8.1.2    測試負荷:二五公斤、負荷時間:一分鐘。

8.2   檢測標準:反射鏡面不得破碎,但下列情形除外:

8.2.1    玻璃破片仍黏附於支撐件上,或黏附在與支撐件相連之物體上,允許任一邊長小於二.五公釐的玻璃碎片從前述部位上脫離。

8.2.2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之材質製成。

9.     電動自行車使用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不須再通過本基準中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之檢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