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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腳架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腳架檢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2.     電動自行車之轉向裝置於各種鎖住狀態下,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電動自行車車之中央垂直縱向面與側腳架於支撐狀態之支撐面夾角減少三度時,不得導致側腳架回復至縮回位置。

2.2   依下表分別作動傾斜電動自行車之側腳架及中央腳架,電動自行車應保持穩定。

腳架種類

側腳架

中央腳架

一、橫向傾斜要求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二、縱向傾斜要求

前傾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後傾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二

 

3.     電動自行車之所有腳架均應設有保持腳架支撐及縮回之保持固定系統。其保持固定系統若僅由一個單獨的裝置所組成,則此保持固定系統必須能重複操作至少下列所規定之週期而無故障;保持固定系統若由兩個裝置以上所組成,則可免除執行本項規定。

3.1   裝有兩個腳架者:每一腳架各一○○○○次支撐及縮回週期。

3.2.  僅裝有一個腳架者:一五○○○次支撐及縮回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