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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整車疲勞強度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整車疲勞強度測試應符合本項規定。
2. 檢測方法:
2.1 座管負載五○公斤。
2.2 頭管兩端車把負載各五公斤。
2.3 腳踏平面負載二○公斤。
2.4 測試頻率在六.六赫茲以上,一○赫茲以下。
2.5 加速度十九.六公尺/秒平方(二G)。
2.6 振動次數七○○○○次。
3. 檢測基準:測試完成後整車無破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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