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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整車疲勞強度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整車疲勞強度測試應符合本項規定。

2.     檢測方法:

2.1   座管負載五○公斤。

2.2   頭管兩端車把負載各五公斤。

2.3   腳踏平面負載二○公斤。

2.4   測試頻率在六.六赫茲以上,一○赫茲以下。

2.5   加速度十九.六公尺/秒平方(二G)。

2.6   振動次數七○○○○次。

3.     檢測基準:測試完成後整車無破損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