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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控制器標誌應符合本項規定。
2. 標誌要求
2.1 符號(Symbol)應標示在控制器(Control)之表面或緊鄰接觸處,使其予以明顯識別;但此方式不易達成者,盡可能在連接距離越短之條件下,與控制器結合。
2.2 符號與背景應有明顯之對比,使駕駛人易於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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