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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電動自行車,其控制器標誌,應符合本項規定。

2.     標誌要求

2.1   用以警告駕駛者與電動自行車控制相關設備及裝置之作動或故障的識別標誌(Tell-tale)可以光學方式顯示。

2.2   以駕駛者而言,符號(Symbol)應標示在控制器(Control)或識別標誌之表面或緊鄰接觸處,使其予以明顯識別;但此方式不易達成者,盡可能在連接距離越短之條件下,與控制器或識別標誌結合。

2.3   符號與背景應有明顯之對比,使駕駛人易於辨識。

2.4   使用光學顯示之識別標誌,其顏色之表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紅色:危險

    橙(琥珀)色:警告

    綠色:安全

    藍色:遠光燈

2.5   各符號應如圖一所示。

   

   備註:  *:允許以同時顯示左右方向燈識別標誌符號之方式,替代危險警告燈識別標誌之符號。

 

2.6   符號之繪製規格尺寸(如圖二)

    “1”:邊長五○公釐之基本正方形;該尺寸相等於“a”所定義之尺寸。

    “2”:直徑五六公釐之基本圓形;近似”1”基本正方形之面積。

    “3”:直徑五○公釐之第二個圓形;與”1”基本正方形內接。

    “4”:第二個正方形;該正方形之稜角與”2”基本圓形接觸,且該側邊平行於”1”基本正方形。

    “5””6”:與”1”基本正方形同面積之兩個長方形;兩個相互垂直,且每一個對稱穿過基本正方形之對向邊。

    “7”:第三正方形;正方形之四邊以四五度通過”1”基本正方形及”2”基本圓形之交叉點。以最大水平及垂直之尺寸表示該基本圖樣。

    “8”:不規則八角形;以三○度向”7”第三正方形之邊線進行描繪,連接構成之圖形。

    上述基本單元為一二.五公釐之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