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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燈泡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電動自行車之各型式燈泡,應符合本項規定。
2.
名詞解釋
2.1
氣體放電式光源:運用穩定放電電弧產生光線之光源。
2.2
穩壓器(Ballast):供給氣體放電式光源的特定電源。
2.3
一般燈泡:除氣體放電式光源外之燈泡。
2.4
標準燈泡
2.4.1
散發白光之標準燈泡於x及/或y方向,在色溫二八五六K發光光源之色度座標變化不得超過0.010單位。
2.4.2
散發橙(琥珀)色或紅色光之標準燈泡對燈泡溫度產生的變化,不能影響其光通量,此外,其顏色應在容許範圍內。
3.
燈泡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氣體放電式光源:
3.1.1
廠牌。
3.1.2
光源類型設計資料(其變化未影響光學結果)。
3.1.3
光源顏色(如光源外殼改變為選擇性黃,而不影響原燈泡投射白光之其他特性,則可在原型式系列下宣告為差異型式)。
3.2
一般燈泡:
3.2.1
廠牌。
3.2.2
燈泡類型設計資料(其變化未影響光學結果)。
3.2.3
燈泡顏色(如燈泡殼改變為選擇性黃,而不影響原燈泡投射白光之其他特性,則可在原型式系列下宣告為差異型式)。
3.2.4
額定電壓。
4.
氣體放電式光源
4.1
外觀檢視:
4.1.1
氣體放電式光源不應有影響其效能及光學性能之刮痕或斑點。
4.1.2
有色光源和穩壓器於試驗電壓下一同運作一五小時後,應以浸於七○%正庚烷(n-heptane)及三○%甲苯(toluol)之混合物中的棉布輕輕擦拭燈泡表面。五分鐘後,目視檢查其表面,表面不應有任何明顯之改變。
4.2
性能試驗:其電極應符合其類型之幾何尺寸。其電弧應符合其類型之形狀及位移(經4.2.1老化程序後)。其條紋應符合其類型之位置、尺寸及穿透率。啟動、運作、熱態再啟動(Hot
Restrike)、電氣及光通量特性等試驗,應在攝氏二五(正負五)度的溫度下進行(經4.2.1老化程序後)。
4.2.1
老化程序:除啟動測試外,進行氣體放電式光源的所有測試前,光源應依據下列切換週期進行至少一五次週期的老化程序:開啟四五分鐘,關閉一五秒,開啟五分鐘,關閉一○分鐘。
4.2.2
啟動試驗:應直接啟動在測試前至少二四小時未使用之光源並持續發亮。
4.2.3
運作試驗:測試前至少一小時未使用的光源,啟動一秒鐘後,其光通量至少為該類型目標光通量的二五%;四秒鐘後,其光通量至少為目標光通量的八○%。
4.2.4
熱態再啟動(Hot
Restrike)試驗:光源和穩壓器於試驗電壓下一同啟動與運作一五分鐘後,關斷穩壓器之電壓供應,在該類型所規定的關斷時間後重新啟動。光源在啟動一秒後其光通量至少應為該類型目標光通量的八○%。
4.2.5
電氣特性試驗:光源穩定一五分鐘後,應符合該類型光源的電壓及功率的限制值。
4.2.6
光通量特性試驗:光源穩定一五分鐘後,應符合該類型光源的光通量限制值。
4.3
顏色:氣體放電式光源所照射之光線顏色應為白色或黃色,且應在該光源類型限制值及其限制值所構成之區域內,此區域處於下列色度座標範圍中:
4.3.1
白色
藍色邊界:x≥0.310
黃色邊界:x≤0.500
綠色邊界:y≤0.150+0.640
x
綠色邊界:y≤0.440
紫色邊界:y≥0.050+0.750
x
紅色邊界:y≥0.382
白色光之紅色成份應符合下列規定:
其中
Ee(lambda)為輻射光通量之光譜分佈[W/nm]
V(lambda)為光譜發光效能[1]
λ為波長[nm]
4.3.2
黃色
紅色邊界:y≥0.138+0.580
x
綠色邊界:y≤1.29
x-0.100
白色邊界:y≥-x+0.940及y≥0.440
光譜數值邊界:y≤-x+0.992
4.4
紫外線輻射:紫外線輻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S(lambda)為光譜權變函數[1]
Km為輻射常數683 lm/W
紫外線輻射應在下表範圍內:
|
lambda
|
S(lambda)
|
lambda
|
S(lambda)
|
|
250
|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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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0.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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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0.520
|
335
|
0.00034
|
|
260
|
0.650
|
340
|
0.00028
|
|
265
|
0.810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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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4
|
|
270
|
1.000
|
350
|
0.00020
|
|
275
|
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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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0.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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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0.880
|
360
|
0.00013
|
|
285
|
0.770
|
365
|
0.00011
|
|
290
|
0.640
|
370
|
0.000090
|
|
295
|
0.540
|
375
|
0.000077
|
|
300
|
0.300
|
380
|
0.00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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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0.060
|
385
|
0.00053
|
|
310
|
0.015
|
390
|
0.000044
|
|
315
|
0.003
|
395
|
0.00036
|
|
320
|
0.001
|
400
|
0.00030
|
|
325
|
0.00050
|
|
|
5.
一般燈泡
5.1
光電性能試驗:
5.1.1
燈泡應在試驗電壓下老化一小時。對雙絲燈泡,每條燈絲應分別老化一小時。
5.1.2
對有色燈泡,於進行前述5.1.1老化試驗後,應擦拭燈泡表面,所使用的棉布應浸泡在七○%正庚烷與三○%甲苯的混合溶液中。五分鐘後目視檢查表面,應無任何明顯變化。
5.1.3
若該燈泡依其類型得為淡黃色,則該淡黃色燈泡其光通量必須至少為相關白色燈泡之八五%。
5.2
燈絲位置與尺寸:
5.2.1
燈絲幾何形狀應依其燈泡類型執行試驗。
5.2.2
通上試驗電壓九○至一○○%的電流下量測燈絲位置與尺寸。若燈泡類型規格無明確之照明中心,則其照明中心必須依下表判定。

5.2.3
上述表之項次2.及3.,外切矩形之側邊線各別平行及垂直於參考軸,照明中心為虛線相交處。
5.2.4
線性燈絲長度應以其兩端點決定(除非燈泡類型規格另有規定),端點之定義為燈絲垂直於燈泡參考軸之投影,其最初及最終轉折之頂點。該端點之角度應不超過九○度,對線圈燈絲(of
coiled-coil filaments),第二轉折之端點應納入考量。
5.2.5
軸形燈絲之頂點末端位置應由轉動燈泡繞其參考軸旋轉之方式決定,長度應以平行參考軸之方向進行量測。
5.2.6
橫向燈絲之燈軸心應垂直投影方向放置。長度應以垂直參考軸之方向進行量測。
5.3
顏色:
5.3.1
除燈泡類型另有規定外,燈泡發光顏色須為白色。
5.3.2
色度座標要求:每一量測值皆應在其容許範圍內,但橙(琥珀)色需八○%以上量測值在其容許範圍內。
5.3.2.1
白色:
藍色邊界:x≥0.310
黃色邊界:x≤0.500
綠色邊界:y≤0.150+
0.640 x
綠色邊界:y≤0.440
紫色邊界:y≥0.050+0.750
x
紅色邊界:y≥0.382
5.3.2.2
淡黃色:
紅色邊界:y≥0.138+0.580x
綠色邊界:y≤1.290x-0.100
白色邊界:y≥0.940-x且y=0.440
5.3.2.3
橙(琥珀)色:
綠色邊界:y≤x-0.120
紅色邊界:y≥0.390
白色邊界:y≥0.790-0.670
x
5.3.2.4
紅色:
黃色邊界:y≤0.335
紫色邊界:y≥0.980-x
5.4
紫外線(UV)輻射:鹵素燈之紫外線(UV)輻射要求:

其中Ee(lambda)[W/nm]為輻射光通量之光譜分佈
V(lambda)[1]為光譜發光效能
λ[nm]為波長
5.5
視覺品質檢查(僅適用於R2,H4以及HS1燈泡):
5.5.1
應以量測光通量之電壓值進行。
5.5.2
散發白色光之一二伏特燈泡:將最接近符合標準燈泡之樣品置入下述5.5.5規定之標準頭燈內進行試驗。且應確認標準頭燈及試驗燈泡之組合符合近光頭燈配光規範。
5.5.3
散發白色光之六伏特及二四伏特燈泡:將最接近符合標稱尺寸之樣品置入下述5.5.5規定之標準頭燈內進行試驗。且應確認標準頭燈及試驗燈泡符合近光頭燈配光規範。其偏差不應超過最小值的一○%。
5.5.4
散發淡黃色光之燈泡,應依據5.5.2及5.5.3之方法試驗,放置於下述5.5.5之標準頭燈中,以確認一二伏特燈泡照明至少達八五%、六伏特及二四伏特燈泡照明至少達七七%之近光頭燈配光規範。最大照明限制值維持不變。若燈泡具備淡黃色,且已申請過白色型式者,此項試驗可省略。
5.5.5
符合下述條件之頭燈可被視為標準頭燈:
5.5.5.1
符合頭燈認可規範。
5.5.5.2
有效直徑不小於一六○公釐。
5.5.5.3
使用標準燈泡,於該頭燈型式對應規範之各點及區域上其照明值應:
5.5.5.3.1
不超過對應規範最大限制值之九○%。
5.5.5.3.2
不小於對應規範最小限制值之一二○%。
6.
電動自行車使用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燈泡,不須再通過本基準中燈泡之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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