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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方向燈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電動自行車之各型式方向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
2.
方向燈分類
類型11、11a、11b、11c為前方之方向燈。
類型11:使用於頭燈近光燈與方向燈照明面邊界相距不小於七.五公分者。
類型11a:使用於頭燈近光燈與方向燈照明面邊界相距不小於四公分者。
類型11b:使用於頭燈近光燈與方向燈照明面邊界相距不小於二公分者。
類型11c:使用於頭燈近光燈與方向燈照明面邊界相距小於二公分者。
類型12:使用於後方之方向燈。
3.
方向燈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廠牌。
3.2
光學系統特性(光度、光分布角度、燈泡種類、光源模組等),然而燈泡或濾鏡顏色之改變不視為型式之改變。
3.3
方向燈類型。
4.
光度量測方式
4.1
量測設備之受光器開孔角度自燈具參考中心觀察應介於一○分與一度之間。
4.2
光度觀察方向允許偏差一五分範圍內。
4.3
電動自行車方向燈之標準光度分佈圖如圖一。
4.4
對裝設於距地高度小於或等於七五○公釐之方向燈,僅需確認至HV下方五度之光度。

圖一 類型1、1a、1b、2a、2b、3、4(朝前)及電動自行車方向燈之標準光度分佈圖
4.5
光度量測條件如下:
4.5.1
對不可更換燈泡或其他光源之燈具:將燈泡光源置於燈具內,並視燈具規格分別以六.七五伏特、一三.五伏特或二八伏特進行量測,電動自行車則依製造廠規格。
4.5.2
對可更換燈泡之燈具:
當燈具裝設六.七五伏特、一三.五伏特或二八伏特之鎢絲燈泡,燈具產生之光度值必須矯正。矯正係數為參考流眀值與施予電壓〈六.七五伏特、一三.五伏特或二八伏特〉後之平均流眀值之比值.每個燈泡之實際流明值不得與平均值相差正負五%以上。另外,亦可以標準鎢絲燈泡依序裝設於燈具的每個燈泡位置以參考流明值操作,並將每個位置之量測值相加做為結果。
4.5.3
除了裝設鎢絲燈的燈具外,任何方向燈燈泡光度值應以閃爍方式﹙頻率一.五﹙正負五○%﹚赫茲條件下﹚分別在操作一分鐘後與三○分鐘後進行量測。
5.
性能基準
5.1
照射角度要求:
在垂直方向之照射角度應為水平線上下一五度,在水平方向之照射角度如以下圖示:

圖二 電動自行車方向燈水平方向之照射角度要求
5.2
發光強度要求(單位:燭光):
5.2.1
前方向燈最大光度值
5.2.1.1
就11和11a類方向燈而言,於H±10度及V±10度(10度範圍)外的光度不可超過下列表中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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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燈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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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度範圍外之最大光度 單位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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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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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燈式(多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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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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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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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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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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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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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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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0度範圍(±10度H和±10度V)和5度範圍(±5度H和±5度V)的邊界之間,最大可接受之光度係線性增加到5.2.2的規範值。
5.2.1.2
就11b和11c類方向燈而言,H±15度及V±15度(15度範圍)外的光度不可超過下列表中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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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燈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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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度範圍外之最大光度 單位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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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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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燈式(多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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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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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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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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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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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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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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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5度範圍(±15度H和±15度V)和5度範圍(±5度H和±5度V)的邊界之間,最大可接受之光度係線性增加到5.2.2的規範值。
5.2.2
在參考軸上,每一對燈組中任一個光度值必須符合下列表三規範值,且在任何方向之光度值均不得超過規範之最大值(單位:燭光):
表三 電動自行車方向燈發光強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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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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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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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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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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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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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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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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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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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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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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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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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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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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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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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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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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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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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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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僅適用兩垂直線V為○度、H正負五度,與兩水平線V正負一○度、H為○度構成之區域;其他方向之最大值為四○○燭光。
5.2.3
單燈具包含多個光源:
5.2.3.1
當燈具任一光源失效,仍應符合最小光度值要求。
5.2.3.2
當所有光源點亮時,最大光度值係以單燈之值乘以一.四。
5.2.3.3
所有光源為串聯時,視為單一光源。
5.2.4
依方向燈照射角度要求之圖示,於參考軸以外之角度區域,各角度光度值應不小於表四最小值與圖一光度分佈圖中對應點之百分比乘積。
5.2.5
於圖八所示之區域內,光度值應不小於○.三燭光。
5.2.6
色度座標
發光顏色:橙(琥珀)色
綠色邊界:y≤x-0.120
紅色邊界:y≥0.390
白色邊界:y≥0.790-0.670x
6.
電動自行車使用通過車輛零組件安全審驗之方向燈及燈泡,不須再通過本基準中方向燈及燈泡之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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