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九、尾燈(後(側)位置燈)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電動自行車之各型式尾燈(後(側)位置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
2.
尾燈(後(側)位置燈):指自車輛後方觀察時,用以指示車輛存在及車寬之燈具。
3.
尾燈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廠牌。
3.2
光學系統特性(光度、光分布角度、燈泡種類、光源模組等),然而燈泡或濾鏡顏色之改變不視為型式之改變。
4.
光度試驗:
4.1
光分佈區以格線示意,應如圖一所示,光型應均勻。
4.2
光度分佈百分比圖上各點之配光值,應不小於如表一所示之最小值與光度分佈百分比圖中對應點之百分比之乘積。且於區域內任一可見到該燈之方向上,不超過表一最大值。
4.3
對與煞車燈採光學組成者,其於水平面下五度之平面下方允許六○燭光之光度值。
4.4
另,於規定之照射角度範圍內,發光強度應不小於○.○五燭光。而對裝設於距地高度小於或等於七五○公釐之尾燈,僅需確認至HV下方五度之光度。
4.5
若尾燈與煞車燈採光學組成,其於垂直正負五度與水平正負一○度構成之區域內,兩燈同時亮與僅亮尾燈之實際量測值比例應至少為五比一;若煞車燈具二段光度,則夜間時應滿足相同要求。
4.6
照射角度:
4.6.1
使用於電動自行車之尾燈:
4.6.1.1
雙燈模式:其水平照射角度如圖二所示,且其光線分布之最小垂直角度應為水平面正一五度,負一○度。
4.6.1.2
單燈模式:其水平照射角度如圖三所示,且其光線分佈最小垂直角度應為水平面正一五度,負一○度。
5.
色度座標:尾燈發出之光色應為紅色,其發光顏色係利用一色溫為二八五六K,對應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標準光源A來測定。其色度座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黃色邊界:y≤0.335
紫色邊界:y≥0.980-x
6.
符合本項規定之燈具亦可視為符合本基準中輪廓邊界標識燈之規定。

圖一 光度分佈百分比圖
表一 於參考軸上,發光強度應至少達到下表所述之最小值且不超過最大值

圖二 電動自行車成對尾燈水平照射角度

圖三 電動自行車單燈式尾燈水平照射角度
7.
電動自行車使用通過車輛零組件安全審驗之尾燈(後(側)位置燈)及燈泡,不須再通過本基準中尾燈(後(側)位置燈)及燈泡之檢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