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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煞車燈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電動自行車之各型式煞車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
2.
煞車燈:
2.1
指用以告知車輛後方其它道路使用者,駕駛者使用煞車之燈具。
2.2
二段光度煞車燈:指於夜間使用時可減低光度之系統。
3.
煞車燈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廠牌。
3.2
光學系統特性(光度、光分布角度、燈泡種類、光源模組等),然而燈泡或濾鏡顏色之改變不視為型式之改變。
4.
光度試驗:
4.1
煞車燈的光分佈區以格線示意,應如圖一所示,光型應均勻。
4.2
光度分佈百分比圖上各點之配光值,應不小於如表一所示之最小值與光度分佈百分比圖中對應點之百分比之乘積。且於區域內任一可見到該燈之方向上,不超過表一最大值。而對裝設於距地高度小於或等於七五○公釐之煞車燈,僅需確認至HV下方五度之光度。
4.3
光度:
4.3.1
使用於電動自行車之煞車燈:
於規定之照射角度範圍內,煞車燈發光強度應不小於○.三燭光。
4.4
照射角度:
4.4.1
使用於電動自行車之煞車燈,其水平照射角度如圖二所示,且光線分佈最小垂直角度應為水平面正一五度,負一○度。
5.
色度座標:煞車燈發出之光色應為紅色,其發光顏色係利用一色溫為二八五六K,對應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標準光源A來測定。
黃色邊界:y≤0.335
紫色邊界:y≥0.980-x

圖一 光度分佈百分比圖
表一 於參考軸上,發光強度應至少達到下表所述之最小值且不超過最大值


圖二 煞車燈(S1及S2)
6.
電動自行車使用通過車輛零組件安全審驗之煞車燈及燈泡,不須再通過本基準中煞車燈及燈泡之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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