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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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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空運安字第097001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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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 訂定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三、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法令規範及手冊指引/民航法規修正草案公告
」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民用航空局空運組。
(二)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
傳真:02-23496062。
(四)
電話:02-2349605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張國政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草案
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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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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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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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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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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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銳物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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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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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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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五毫米之金屬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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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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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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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用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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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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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狀、膠狀
及噴霧物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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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 × 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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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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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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