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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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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通傳營字第09741024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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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11條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第70條。
三、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3-3640
(四)
傳真:(02)2343-36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永欽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院臺經字第○九六○○三二五九九號函意見,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其第十一條規定「本標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查本標準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修正發布時並未配合修正本條內容,仍溯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標準第十一條規定之施行日期。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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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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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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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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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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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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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修正,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院臺經字第○九六○○三二五九九號函意見,配合修正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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