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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421
通傳營字第09741024320

主  旨: 預告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11條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70條。

三、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

()  電話:(02)2343-3640

()  傳真:(02)2343-360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永欽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院臺經字第○九六○○三二五九九號函意見,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其第十一條規定「本標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查本標準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修正發布時並未配合修正本條內容,仍溯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標準第十一條規定之施行日期。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全案修正,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院臺經字第○九六○○三二五九九號函意見,配合修正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