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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93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30009804號函
94年12月21日原民教字第0940037147號令修正
95年7月5日原民教字第09500200301號令修正
96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8531號令修正
97年4月25日原民教字第0970021142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受教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一日起年滿三足歲者)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托)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三、
補助項目及額度:除年滿五足歲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並已領取教育部「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補助」、「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或內政部「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補助」者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低收入戶家庭或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補助其就讀(托)費用,每人每學期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已領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相關補助者,仍得請領本項補助。
(二)
中低收入家庭(依內政部中低收入家庭幼兒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之規定)之子女,已領取內政部或教育部補助者,另補助其就讀(托)費用,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三)
年滿四歲未滿五歲就讀(托)公立幼稚園者(托兒所)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學雜費八千五百元,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托)費用一萬元。
(四)
不屬於前三款之原住民幼兒,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六千元,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五)
地方政府辦理前四款補助時,得訂定高於本標準之補助金額,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負擔。
四、
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二)
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並由其轉送鄉(鎮、市、區)公所。
(三)
前款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縣政府自行訂定(申請表及應附文件可參照附表範例內容);符合補助規定者,應於開學註冊時減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四)
鄉(鎮、市、區)公所或各學校附設幼稚園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請縣政府複核。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審(複)核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六、
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本會憑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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