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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主任委員 盧天麟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50100147號令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70100134號令修正發布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提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
負擔家計者:
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二)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且經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生活扶助戶。
(六)
更生受保護人。但保外就醫、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七)
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
特定對象於報名時申請免繳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下列文件之一:
1、
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配偶及親屬應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無工作能力證明指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且手冊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入監服刑、服義務役或替代役、醫療證明等證明文件。
2、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正本。
3、
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生活扶助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更生受保護人: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開具之證明正本。
7、其他本會認為必要之文件。
四、
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僅限一次,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手工電銲、氣銲等四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本會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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