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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97523
農林務字第0971720633

修正「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全部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陳武雄

 

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之範圍及其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 土石流潛勢地區。

 () 水庫集水區。

 () 河川區兩側。

 () 生態保護區。

 () 保安林。

 () 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十條規定限制採伐地區。

三、 辦理收回地區之處理依據:

依「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第十一條「政府因政策需要收回本契約之林地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所造林木得依約分收或予以補償。」之約定,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於辦理地上林木補償後,收回林地。

四、 作業程序:

 () 查定收回範圍:

各林管處應依本計畫所定,建立位於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河川區兩側、生態保護區、保安林及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十條規定限制採伐地區等收回之租地範圍、承租人名冊、租地面積、位置及租地現況等基本檔案資料。

 () 收回範圍之公告:

各林管處將本計畫及依前款規定查定之收回範圍,予以公告三十天,公告事項包括計畫依據、作業程序及收回範圍等。

 () 各林管處辦理收回程序:

1、 受理申請:

由公告範圍內出租造林地承租人自願並主動向林管處提出終止租約交還林地之申請;如無人申請時,由林管處依第二點收回順序,派員訪問承租人進行溝通,並勸導自動交還林地。

2、 收回順序之排定:

各林管處於受理申請時,應按第二點所定範圍,排定優先順序。

3、 同一順序區域多人申請之收回順序界定基準:

申請交還租地者眾多時,除依前目收回順序之排定原則外,應依序考量造林木是否已屆伐期齡、租約到期之先後、提出申請案之時間先後等因素,作為確定收回之先後順序。

4、 年度預算無法支付多人申請時:

對於當年度已提出申請並經排定收回順序者,因年度預算限制無法於當年度辦理補償收回者,得由林管處徵得承租人之同意先行辦理補償金查估,俟經費得以勻支時,再行辦理林地收回作業及補償金撥付事宜。

5、 補償金之基準及發放程序:

 () 承租人要求辦理林木調查:

  依「林務局林產物處分實務」、「林務局森林調查手冊」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等所定材積調查之規定,辦理造林木之材積調查

  林木補償價金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無利用價值者,按造林費用計算,其造林費用基準,以查估當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造林貸款計畫每公頃造林費用基準計列。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當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費用,及扣除政府分收價金為林木補償金額

 () 承租人放棄辦理林木調查者,按租約面積依租地林況以每公頃定額補償費核計;其核發基準如下:

  租地上生長林木,經會同承租人現場核對(拍照存證,註明GPS坐標),符合最近一期換約現場林木調查之造林樹種及存活株數者每公頃新臺幣四十萬元,其餘以每公頃新臺幣三十萬元計發

  租地上生長竹類每公頃新臺幣三十萬元

  木竹混淆林以已印刷最新版林班像片基本圖判釋木、竹所占比例,依前二小目每公頃核發基準核計

  列管有案已混植每公頃六百株林木者,每公頃新臺幣三十萬元,原植違規作物不予補償

 () 於林地收回後,由承租人提供帳戶影本,林管處於確認相關文件無誤後,於一週內將補償金匯入承租人提供之帳戶內,完成收回林地之手續。

6、 各年度經費預算之分配與運用:

 () 請林管處將前揭查定收回區域範圍內位於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河川區兩側、生態保護區、保安林及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十條規定限制採伐地區等出租造林地之筆數與面積等統計資料報局,以為各年度分配於各林管處預算之參據。

 () 為有效掌控各年度租地收回情形及經費執行情形,機動進行經費之調整運用,各林管處每月應查填執行統計報表,並視年度經費執行情形,得調整預算支應,以利租地收回作業之遂行。

五、 收回之林地後續之管理:

 () 承租人領訖補償金後,不得占用林地,否則依違反森林法移送法辦。

 () 收回之林地,視現場林木狀況,編列造林計畫予以復育;並依土地受干擾情形區分巡護區,設置巡邏箱,落實巡護管理,以防止林政案件發生。

 () 監測收回林地之林相變化,一定期間比對航空照片,了解邊界有無遭越界墾植或其他違法之情形及林地現況,並將監測資料與照片列入專案列管之檔案,並做成紀錄,一筆收回租地應建立一個專案列管檔案。

 () 建置之管理檔案,應包含收回租地基本資料、巡視紀錄與報告、一定期間比對航空照片之相關資料及林地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