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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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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通傳營字第09741033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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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本會第240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三、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ncc.gov.tw)「公告資訊」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6樓。
(三)
電話:(02)23433639。
(四)
傳真:(02)234336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永欽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齊一對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固定通信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等經營者之管制標準,使相關法規管制有一致性,爰刪除本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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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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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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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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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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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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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齊一對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固定通信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等經營者之管制標準,使相關法規管制有一致性,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間相互投資或合併時依電信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審查,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二、 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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