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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二、 修正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三、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ipa.gov.tw),「園區公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投資組
(二)
地址:新竹市新安路2號
(三)
電話:(03)5773311 分機 2241
(四)
傳真:(03)5798285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顏宗明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以臺會規字第0950047033之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茲為因應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營利事業登記程序簡化,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爰擬訂本修正草案計修正條文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原園區事業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會報業務之條件為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修正為已辦妥「營業登記」(第四條第一項)。
二、
區外廠商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原應檢附區外廠商之「營利事業」證明文件,修正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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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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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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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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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園區事業已辦妥營業登記並開始營業達三個月以上者,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依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位於不同園區之分廠,得向分廠所在地之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園區事業於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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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園區事業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並開始營業達三個月以上者,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依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位於不同園區之分廠,得向分廠所在地之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園區事業於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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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經濟部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爰配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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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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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營利事業證明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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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經濟部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爰配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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