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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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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6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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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三、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項下「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220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
電話:02-89680100
(四)
傳真:02-896813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胡勝正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務員務員管理規則係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其後分別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及九十二年二月二日修正部分條文。保險業務員為保戶解釋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並為協助保險業招攬及拓展保險業務重要行銷通路之一,考量現行保險市場發展情況,而有舉辦單一險種業務員資格測驗之需要,爰修正本規則第五條,使各有關公會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業務員資格測驗,以符保險實務之需求。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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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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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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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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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
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經由所屬公司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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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
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經由所屬公司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規定報名。
前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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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
現行汽車保險業務來源主要為汽車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汽機車經銷商、代檢廠招攬銷售等,而汽機車經銷商、代檢廠多僅負責汽車保險之銷售業務,而未有招攬其他險種業務。但由於一般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係針對全部財產保險業務,其考試內容所含險種相當廣泛,故對該等僅招攬汽車保險業務者而言,取得資格之考試部分內容與實際業務內容並無逕涉,進而影響其保險業務員資格取得意願及保險業務拓展。考量銷售通路獨特性及保險市場發展需要,爰增訂第三項,使各有關公會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業務員資格測驗,以符實際需求。
三、
原第三項改列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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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修正草案預告意見徵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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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單位
(請留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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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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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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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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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請於公告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傳送本會保險局。
註2:本會保險局傳真:(02)8969-1300,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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