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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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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衛署食字第0970404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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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至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三)
電話:02-23210151轉358
(四)
傳真:02-2358243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林芳郁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我國現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對於因國人飲食習慣而普遍攝取之動物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包括胃、腸、心、舌、肚、腦等部位),皆未訂有相關殘留容許標準,為合理管制動物用藥之殘留,並維護國人健康,本署參考現有相關資訊,爰針對目前已訂有「肝」、「腎」標準之藥品品目及禽畜種類,於備註欄位增列其「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殘留標準之適用原則,並於未來增修訂其他藥物之殘留標準時,一併重新評估修訂,以符合實際衛生管理之需求。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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