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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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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通傳營字第09741040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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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附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
主任委員 蘇永欽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通傳營字第09741040250號令修正
第 十四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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