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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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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6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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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
附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條文
主任委員 陳 樹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經由所屬公司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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