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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 樹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
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報送備查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光碟各乙份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一)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
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三)
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四)
保險單條款對照表(附表四至附表五)。
(五)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六)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
(七)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八)
要保書。
(九)
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五、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將下列資料標示於保險單首頁、保險單條款及保險商品簡介之明顯處:
(一)
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主管機關核准、核備、備查之日期及文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日期及文號。
(二)
免費申訴電話。
(三)
於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保險業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
(四)
個人保險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保險商品銷售前應於要保書明顯處列載下列事項:
(一)
要保書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之日期及文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日期及文號。
(二)
要保書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及文號。
(三)
以特殊明顯字體標示下列警語「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六、
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含部分變更之商品)或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修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之保險商品,應於銷售前,先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取得保險商品編號後,於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各項文件及所送文件與報送內容相符之聲明,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機構所定之規定傳送資料。
十、
保險商品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保險業應檢附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相關條款,並於資料中明列相關文件資料、光碟檔案或資料網址。
二十一、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檢附相關影本,採用保險業本身經驗資料者,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二)
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保險業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三)
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四)
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五)
引用再保險人統計資料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應請提供與再保險人往來文件,並說明該再保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否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所列達一定評等等級。
(六)
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的之相關統計資料。
(七)
應檢附光碟檔案提供原始資料,並標示所用資料之出處及所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源。
二十二、
保險費率釐訂時,應提供計算之工作底稿,各項工作底稿間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計算公式或數字,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附件編號,並附光碟檔案,以瞭解分析方法及其適當性。
六十三、(刪除)
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填表一般原則說明
2、
送審內容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者,僅需報送附表一及附表十一,並請逕送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另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於附表一則免填A11、A12、A15、A16、A17列。上述保險若屬共保業務,則僅由出單公司送審,共保公司無需再行送審。
附表七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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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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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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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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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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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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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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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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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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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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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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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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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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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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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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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法對費率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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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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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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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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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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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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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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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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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險(附加條款)附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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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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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計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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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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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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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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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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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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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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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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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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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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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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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16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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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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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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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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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或其調整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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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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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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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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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險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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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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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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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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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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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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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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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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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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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費率表:(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24附件」,並應區分純保險費及附加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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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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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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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25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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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5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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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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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保險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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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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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直接綜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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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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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本業務險別直接綜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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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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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危險發生率、損失發生率或損失幅度(如係引用國外或本身經驗資料須附影印本及國外資料之中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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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9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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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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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統計表格(健康保險適用):(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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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3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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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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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與被保險人資格限制及訂定決定個別金額之方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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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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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費調整計算公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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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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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經驗分紅公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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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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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保險業之給付內容類似商品之經驗統計資料(健康保險適用):(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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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3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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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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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彙繳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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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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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額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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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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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費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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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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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利潤分析(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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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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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敏感度測試分析(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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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列請明確定義送審保險商品目標市場擬承保對象,請勿簡略引述保險法之內容。
2、
「繳費期間」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繳費期間,如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並以一次繳付保險費者,請填如「一年期」。
3、
「繳費方法」列請填代號如A:年繳;B:半年繳;C:季繳;D:月繳;Z:其他;若有多重繳費方法時,請填代號如「A;D;Z」
4、
「風險計價基礎」列請填代號如A:保額/每年;B:車輛數/每年;C:建築單位/每年;D:面積/每年;E:薪資/每年;F:人數/每年;G:銷售量/每年;Z:其他。
5、
「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請填列除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外,其他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所需提存準備金之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如保費不足準備金。
6、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列應請參考附表八系列填表內容,儘量以「基本保險金額」、「單位基礎」及「基本自負額」核算基本保險費率後,再考量核保及非核保加減費等因素,填列保險費計算公式。
7、
「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列請填如「A;○○○○○」,其中第一碼代號如A:純保險費法;B:損失率法;C:經驗法;D:再保人費率;Z:其他,其後為精算費率方法之說明與費率計算細節。
8、「附加費用率分析」請填列包括投資及其他收入考量。
9、
「純保險費分析」請填列包含需考量風險分類、可信度、損失幅度分析、損失頻率分析、損失趨勢值分析、損失發展分析、個別風險費率考量、巨額賠款、再保分出成本分析及精算假設分析等之分析。
10、
「其他考量」請填列包含業務類別分配變化、內部作業改變、外部環境改變、隨機風險及系統風險等,並請參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訂定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填寫。
11、
「預估保險費收入」列請填列送審保險商品核定後,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之預估年度總保險費收入為多少,請填如NT$7,000,000,無需另填如約新台幣七百萬元。
12、
「保險費調整機制」列請陳述未來若損失率或綜合率不佳時,保險費或核保作業機制將如何調整。
13、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14、
各欄位應確實填寫,如常有漏列「投保年齡限制」或「投保金額限制」內容。
15、
「總費率表」,應以「.xls」形式,並以年繳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核計總費率表,並依各精算假設及附加費用等明確定義,如下表之健康保險,應包含男女性、年齡(原則以每5歲為一級距)、純保險費、附加費用、總保險費,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備供保險商品資料庫提供社會大眾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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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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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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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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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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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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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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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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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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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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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健康保險若未有提供附保證續保條款者,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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