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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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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通傳營字第09741050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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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
附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
主任委員 彭 芸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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