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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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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農授漁字第0971340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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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並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f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
(三) 電話:(07)8239727。
(四) 傳真:(07)815531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布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部分業者為解決養殖魚貨運搬事實所需,已逕以漁船為之,而受走私處分有案。本辦法第五條將是類漁船排除申請作為養殖活魚之運搬,有違本辦法開放養殖活魚運搬與輔導之本旨,爰予修正第五條,增列第二項。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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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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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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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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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從事活魚運搬作業:
一、
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漁政機關處分有案。
二、
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
三、
僱用外籍或大陸船員。
前項第一款所稱走私案件,不包括運搬養殖魚貨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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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從事活魚運搬作業:
一、
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漁政機關處分有案。
二、
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
三、 僱用外籍或大陸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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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部分業者為解決養殖魚貨運搬事實所需,已逕以漁船為之,而受走私處分有案。第一款規定將是類漁船排除申請作為養殖活魚之運搬,有違本辦法開放養殖活魚運搬與輔導之本旨,爰增列第二項,運搬養殖魚貨出口而受走私案件處分者,仍得申請從事活魚運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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