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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818
勞中二字第0970201482

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16樓。

()  電話:(04)22595700208

()  傳真:(04)2259211822551662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其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院臺規字第○九二○○八八二○五號函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七種命令名稱為之,並應洽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報名、成績複查及核發技術士證,應依法收取測試報名費、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及證照費,爰研擬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

一、增列學科、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八之一條)。

二、調整術科測試費用(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

三、本標準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一、 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 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 學科測試費。

四、 術科測試費。

五、 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 技術士證書費。

七、 學科、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學科測試費。

四、術科測試費。

五、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技術士證書費。

一、 規費法第八條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二、 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報名、成績複查及核發技術士證應依法收取測試報名費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及證照費。爰增列第七款第八款學科及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

第六條 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第六條 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本條文字未作修正,修正內容詳如「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第八條之一 學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五十元。

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一、 本條新增。

二、 規定學、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為保障相關應檢人之權益,新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款規定。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