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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6樓。
(三)
電話:(04)22595700轉208。
(四)
傳真:(04)22592118、22551662。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其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院臺規字第○九二○○八八二○五號函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七種命令名稱為之,並應洽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報名、成績複查及核發技術士證,應依法收取測試報名費、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及證照費,爰研擬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
一、增列學科、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八之一條)。
二、調整術科測試費用(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
三、本標準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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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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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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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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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一、
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
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 學科測試費。
四、 術科測試費。
五、
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 技術士證書費。
七、
學科、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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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學科測試費。
四、術科測試費。
五、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技術士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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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規費法第八條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二、
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報名、成績複查及核發技術士證,應依法收取測試報名費、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及證照費。爰增列第七款第八款學科及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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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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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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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字未作修正,修正內容詳如「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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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學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五十元。
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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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規定學、術科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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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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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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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相關應檢人之權益,新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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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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