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衛署食字第0970404353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內容:刪除動物用藥Bendiocarb之殘留容許量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三)
電話:02-23210151轉358
(四)
傳真:02-2358243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林芳郁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我國現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有關Bendiocarb之殘留容許量,係於民國九十年因當時該項藥品係農委會公告准用之動物用藥所制訂。由於該藥品目前於我國已未再核准於動物用藥使用,於國外亦未使用於動物用藥,僅以殺菌劑用途使用於作物或環境,故該藥品如有殘留,亦應來自於農藥(殺菌劑)之使用;查現行「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即已訂有Bandiocarb於禽畜肉品中之殘留標準,為使衛生法規之適用能符合實際且具一致性,爰修正第三條,刪除Bandiocarb之殘留容許量,以求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
另外,該標準中,有關「海樂福精」之英文藥品名稱,原列「Halofuginone
hydrobromide」,為與各國有關規定及該藥品於農委會核准登記之英文品名「Halofuginone」一致,爰一併修正。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