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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農授漁字第○九七一三二一五九三號所為「『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附表二之『漁會年度總收益核算表』經濟事業收入之扣除項目,應為『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十八條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總分類帳會計科目』五、『支出』之所有項目」之解釋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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