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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三、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http://www.doh.gov.tw)。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二)
地址:10050臺北市林森南路6號
(三)
電話:(02)23959825
(四)
傳真:(02)2394535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葉金川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以署授疾字第○九三○○○○○四三號令訂定發布,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九十六年三度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附表在案。
配合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之「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將癩病更名為漢生病。另鑑於近二年來偶有發生外籍勞工宿舍發生麻疹、德國麻疹群聚感染事件,為防止該二疾病因境外移入個案而引發國內疫情,檢查項目增列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此外經檢討現行外勞健康檢查之實務需要,本辦法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重點如次:
一、
為防止麻疹、德國麻疹境外移入個案引發國內疫情,乙類人員(外籍補習班外語教師)申請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以及丙類人員(外籍勞工)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健康檢查證明,其檢查項目增列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為使指定健檢醫院有足夠時間進行疫苗採購,本項目自修正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二、
基於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於一般工作狀況下,並無傳染之虞,故取消丙類人員入國簽證健檢及入國後三工作日內健檢之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增訂雇主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安排丙類人員接受入國後三工作日內健康檢查者,得於逾該項期限後三日內補行辦理健康檢查,並以一次為限。(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
配合健康檢查項目增列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修正附表一及附表二健康檢查證明格式。(修正附表一、附表二)
五、
修正附表三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包括考量人芽囊原蟲致病性不明顯,修正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不合格認定原則,人芽囊原蟲比照哈氏阿米巴、大腸阿米巴,可不予治療,視為合格;基於妊娠孕婦不宜照攝X光,修正胸部X光檢查不合格認定原則,增列妊娠孕婦得至指定確認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檢查之規定。(修正附表三)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健康檢查證明(附表一)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乙類人員)

健康檢查證明(附表二)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丙類人員)
 
附表三 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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