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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款。
三、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6024。
(四)
傳真:(02)2370-99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時,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範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方式,由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修正改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自九十年施行以來,部分人士認為容易造成地方紛擾,影響農會安定及業務推動等等,建議應參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規定,恢復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前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採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之規定。
回顧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主要理由,係為減少派系糾紛、有利制衡且減少農會經營弊端,而其背後的原因係農會經營信用業務,又當時基層金融面臨市場開放考驗,陸續發生經營困難及弊端危機,各界認為農會內部不能沒有監督機制,故修正農會理事、監事選舉方式以為因應。惟二屆改選實行以來,實際上並未產生預期效益,反產生農會內部對立,時有為反對而反對情事,嚴重影響部分農會會務、業務經營,甚至有農會理監事會無法順利召開或經常拖延議事情事,反陷農會於危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維繫農村基層金融功能,並建構完整且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考量,九十三年一月成立農業金融局,透過各項輔導和管理措施,使農漁會信用部的業務和經營效率已有顯著的改善,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從九十三年一月底的百分之一七.七一,持續改善至九十七年六月底的百分之五.七九,農會信用部淨盈餘自九十二年之五、八一○萬元,九十六年提高為四.四億餘元,業務漸趨正常經營,相關監督機制及配套亦已趨完善。
近來國內經濟受世界經濟環境衝擊,政府為活絡國內經濟,要求各部會檢討法規鬆綁,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為適度解決現行農會理事、監事會對立紛爭,促進和諧議事,以加速農會業務發展,為農民謀取更大福利,是本會將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恢復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前之條文,即由現行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修正恢復為採無記名連記投票法,爰擬具本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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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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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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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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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農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下:
一、
農事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
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者,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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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農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左:
一、
農事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
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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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
為健全農會會務,有效推動農會業務,配合政府法令鬆綁政策。以加速國內經濟及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收益,參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規定,爰修正第二款將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投票方式,修正為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出具同意書者,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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