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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附件
部 長 尹啟銘
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申請後,應即對申請人所提書件為書面審查,其申請書件除應合於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人除政府機關免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外,應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文件:
1、
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為法人或獨資、合夥之商業時,應檢附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人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時,應檢附該非法人團體成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另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共有人聯名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共有水權登記合約書,並敘明各合約用水人引用水量之比率。
(三)
申請登記平面圖,應以具有引水地點地號之地政事務所最近三個月內所核發地籍圖或林班圖等圖籍,標明引水地點之位置及其地段、地號,引水、輸水、排水之路線及用水範圍。
(四)
引水地點土地登記謄本,須為地政事務所最近三個月內所核發。引水地點土地有下列情形者,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為他人私有土地者,應檢附全部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但無法檢附全部持分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時,得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者之同意。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同意者,共有人數不予計算。
2、
為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所發土地許可(或同意)使用相關證明文件。
3、
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者,無論該土地是否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應加具不影響其水權使用之證明文件。
4、
土地位於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者,應檢附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許可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
引水工程計畫書圖,其屬鑿井工程者另應附水井抽水試驗紀錄表及鑿井地質柱狀圖。
(六)
需用水量計算表。
(七)
以機械動力抽汲引水者,應檢附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
(八)
申請公共給水者,應檢附供水區域平面圖、供水區域人口資料表及關聯水權資料表。上開資料表應同時提交紙本及其電子檔(格式需與經濟部水利署水權資訊網站所公布者一致);紙本資料如在二頁以上時,可僅檢附其中第一頁與完成簽章之最後一頁,電子檔部分則應以光碟片(每案一片)儲存完整之資料內容。但申請人如非公營之自來水事業者,且其供水區域之鄉鎮市區數在五個以下者,僅需檢附完成簽章之紙本資料。
(九)
申請農業用水供灌溉、養殖及畜牧使用時,應檢附農業用水範圍區域平面圖、地籍編號表、單一地號擁有多筆水權資料表。上開表件應同時提交紙本及電子檔(格式需與經濟部水利署水權資訊網站所公布者一致);紙本資料如在二頁以上時,可僅檢附其中第一頁與完成簽章之最後一頁,電子檔部分則應以光碟片(每案一片)儲存完整之資料內容。但申請人如非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者,則免附農業用水範圍區域平面圖,惟應檢附地政事務所最近三個月內所核發之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謄本;至其用水範圍區域土地筆數在十筆以下者,地籍編號表以及單一地號擁有多筆水權資料表,僅需檢附完成簽章之紙本資料。
(十)
農業用水供作養殖使用者,應檢附漁業養殖登記證影本,第一次提出申請如無法取得漁業養殖登記證者,得檢附許可經營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
申請工業用水者,應另檢具水再生利用之相關說明文件。自來水事業申請「工業用水」者,得免附前述文件。
(十二)
申請溫泉水權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認可檢測機構所核發之符合溫泉標準檢測報告;其引水地點如屬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溫泉區,應檢附轄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發屬於特定溫泉區之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如屬取得登記者,應檢附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證明文件及經核准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或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十三)
展限登記之申請者,原水權狀得於現場履勘時再行繳交。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土地登記謄本,主管機關可透過電腦連線查詢取得者,申請人得免附。
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
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需用水量參考資料
一、
公共給水
(一)
家用者:每人每日平均需水量0.2∼0.35立方公尺
(二)
公共給水者:每人每日平均需水量0.2∼0.5立方公尺

二、
農業用水
(一)
灌溉用水:依下列土壤分類之灌溉率(公頃/秒立方公尺)核算

註1:每日用水時間以實際用水時間計算之,其使用抽水機者以抽水時間計算;例如每日用水時間為18小時,則所算之每日引用水量(cms)係指以引取18小時內之用水為限。
註2:輸水損失率,各水利會灌區部分請參考後附「水利會各圳路渠道損失水量表」;非水利會灌區部分由申請人提供估算數據等相關資料。
(二)
養殖用水

(三)
畜牧用水

三、
工業用水:
1、工業區開發:以設計水量為原則(約每公頃每日60∼140立方公尺)
2、一般工廠:依實際生產過程核定水量

3、工業用水可循環使用時應予回收利用並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於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水再使用方法說明文件。
(其廢污水排放標準,請依環保單位規定辦理)
四、
其他用途:
旅遊業無住宿或上班人員:每人每日需水量0.05立方公尺
住宿:每人每日需水量0.3立方公尺
溫泉沐浴:
請參考本署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或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之編製參考手冊,關於「溫泉取用量估算經驗式」推估需用水量。
(註:觀光、休閒、遊憩、溫泉沐浴、高爾夫球場、旅社、寺、廟等用水均屬「其他用途」)
五、
各水利會灌區輸水損失率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本署95年度「農業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檢討與修訂」成果報告(表5-2-14)。
水利會各圳路渠道損失水量表

水利會各圳路渠道損失水量表(續1)

水利會各圳路渠道損失水量表(續2)

水利會各圳路渠道損失水量表(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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