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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71230
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701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 冲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採備查方式送審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光碟各乙份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 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 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 保險單條款對照表(初審用)(附表四)。

() 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附表五)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

()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 要保書。

() 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各公私立機關(構)及學校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保險,僅需報送附表一及附表十一。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屬共保業務者,由出單公司依相關規定送審,其他共保公司無須再行送審。

四、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文件內容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內容相同者,應註明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內容相同;若有異動部分,須詳列與參考標的、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之對照說明及修改理由。如其係參考其他經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內容者,應敘明其出處及理由。

送審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時,保險業須詳列與前次審查內容之對照說明(相異處應據實劃線)、修改理由並檢附修正後之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及相關文件,其檢附份數準用前點規定,其餘未更動部分之附件,除主管機關另為指定外,不需檢附。

五、 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將下列資料標示於保險單首頁、保險單條款及保險商品簡介之明顯處:

() 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主管機關核准、核備、備查之日期及文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日期及文號。

() 免費申訴電話。

() 個人保險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 於保險商品簡介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保險業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

保險商品銷售前應於要保書明顯處列載下列事項:

() 要保書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之日期及文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日期及文號。

() 要保書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及文號。

() 於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保險業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

() 以特殊明顯字體標示下列警語「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七、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於函中標示採備查或核准方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文字。

二十之一、保險業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其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並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於計算說明書以固定值方式分別訂定其總保險費率;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其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可採區間方式訂定,並按前述行銷通路以區間方式分別訂定其總保險費率。

二十一、 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應檢附相關影本,採用保險業本身經驗資料者,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 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保險業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 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 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 引用再保險人統計資料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應請提供與再保險人往來文件,並說明該再保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否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所列達一定評等等級。

() 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的之相關統計資料。

() 應檢附光碟檔案提供原始資料或經整理後之彙整資料,並標示所用資料之出處及所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源。

二十三、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風險者,應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其內容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並需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風險者,應說明損失率及綜合率計算方式。

二十四、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應明定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方法。

()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公式,應依據各險別分類完整列示,並將辦理的方法寫出及作適當說明,且應列明所引用之法規名稱。

二十七、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審慎評估採行下列風險控管機制:

() 對承保對象或保險標的採逐案進行核保程序。

() 可能產生之逆選擇或道德危險因應對策。

() 契約當事人間之約定起賠點、合力保險、停損點方式及內容。

() 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比例、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再保險安排對象。

() 保險業自身承保能量。

() 經濟社會環境變動可能引發危險增加之因應對策。

二十八、責任保險採索賠制設計保險商品時,其追溯日及延長報案期間之長短,對保險費率釐訂、各種準備金提存及再保險安排均有重大影響,應具體說明如何反映於保險費率及各種準備金,以及對再保險安排之影響與因應。

三十六、要保人為保險契約當事人而非關係人,保險單條款應明確規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定義,以釐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並應符合保險法令之相關規定。

 

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填表一般原則說明

2、 送審保險商品屬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者,於附表一免填A11A12A15A16A17列。

 

附表一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

玆聲明對所送審○○○○保險商品,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本保險商品無論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書及相關送審文件所列各項內容,已遵照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保險原則,並符合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且相關簽署人員願負本保險商品良窳與簽署責任,未來若有法令變更時,亦願意配合修正。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送審單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分公司)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張○○(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編號

項目

送審內容

備註

A1

送審保險業名稱

 

 

A2

保險商品名稱

 

 

A3

業務險別

 

 

A4

契約類別

 

 

A5

送審次別

 

 

A6

審查方式

 

 

A7

商品簡介

 

 

A8

目標市場

 

 

A9

申請類別

 

 

A10

研發類型

 

 

A11

參考標的

 

填如「A11附件」

A12

待審件數及名稱

 

 

A13

賠付責任基礎

 

 

A14

給付方式

 

 

A15

預定利率(%

 

 

A16

預定損失率(%

 

 

A17

附加費用率(%

 

 

A18

預期利潤率(%

 

 

A19

銷售或預定銷售日期

 

 

A20

連絡人姓名

 

 

A21

送審日期

 

 

A22

發文字號

 

 

A23

參考標的網址

 

 

A24

新型態保險商品

 

 

A25

保險商品編號

 

 

A26

得附加標的

 

 

A27

得附加於標的

 

 

A28

其他說明事項

 

 

註:

1、 「業務險別」列請填寫依保險業年度報送「監理報表」所列示之業務險別,請填如「信用保險」、「責任保險」、「健康保險」等。若送審責任保險之賠償責任依據係由契約所構成,且該契約為送審商品之重要內容者,應併同檢附該契約送主管機關審閱。

2、 「契約類別」列請依送審商品種類填寫,填如「主保險契約」、「附加保險」、「附加條款」或「其他」。

3、 「送審次別」列請填列送審保險商品送審之次別,如第一次僅需填「1」,第二次請填「2」,以下類推。

4、 「審查方式」列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應採審查方式之類別填列,請填如「核准」、「核備」、「備查」、「簡易備查」(一般原則說明註2所列保險商品)、「其他」。

5、 「商品簡介」列請略述保險商品內容,並請以檢附檔案且於備註欄填「A7附件」。

6、 「申請類別」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究係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條第○○項第○○款規定送審,請填如「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

7、 「研發類型」列請填列代號如A:自行設計;B:參考本公司參考標的保險單條款設計;C:參考他公司參考標的保險單條款設計;D:參考國外參考標的設計;E:除費率外與參考標的相同或大致相同;Z:其他。

8、 「參考標的」列請填列送審保險商品,係參考已核定保險商品之核定日期文號及保險商品名稱,填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月○○日金管保二字第○○○○○○號函核准○○○○○產物○○○○保險附加條款」或「英國○○○公司○○○保險商品」。若援用已核准之條款或國外保單者,應檢附原始參考條文及國外費率資料,並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其中應以參考條款或示範條款為優先適用,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請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9、 「待審件數及名稱」列請填列已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核准」制待審保單件數及保險商品名稱,無需包含於送審保險業送件日時,已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補正或核定之保險商品,其填寫方式如「3件包含○○產物A保險商品、○○產物B保險商品、○○產物C保險商品」,各式保險商品名稱應請列示全名。若屬「備查」制之保險商品無需填列。

10、「賠付責任基礎」列請填列保險商品賠付責任基礎,各險均需填列非僅限於責任保險,並請填列代號如A:事故發生制;B:索賠制;C:索賠及報告制;Z:其他。

11、「給付方式」列請填保險給付方式,並請填列代號如A:現金一次給付;B:現金分次給付;C:實物給付;Z:其他。

12、「預定利率(%)」、「預定損失率(%)」、「附加費用率(%)」、「預期利潤率(%)」請填列其條件及數值,若無條件者請填如「無條件及18.3%」,若有多重條件者請填如「年繳保險費及3%;半年繳保險費及6.2%;季繳保險費及9.2%;無條件及18.3%」,若送審保險商品之特性不適用或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3、「銷售或預定銷售日期」及「送審日期」列之填寫方式為西元年月日如20031231日,請填列為「20031231」。

14、「發文字號」列請填寫送審保險業發文之字號,請填如「(95)保○○產精字第○○○號函」。

15、「參考標的網址」列請填列A11參考標的之網址,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6、「新型態保險商品」列請填列若符合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新型態保險商品定義者,其具體相關事證內容,並將認定函或相閞資料,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17、「保險商品編號」列,若屬「備查」制之保險商品,應先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填之,若屬「核准」制之保險商品者免填(保留空白)。但保險商品資料庫建置完成後,應依保險商品資料庫需要查填之。

18、「得附加標的」列請填寫本送審保險商品內容(通常送審內容為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可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名稱,請填如「○○產物○○附加條款、○○產物○○附加條款、○○產物○○附加保險」,並應將「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條款,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19、「得附加於標的」列請填寫本送審保險商品內容(通常送審內容為附加條款)可附加之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名稱,請填如「○○產物責任保險契約」,並應將「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條款,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20、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附表三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玆聲明對所送審○○○○保險商品,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本保險商品無論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書或相關送審文件所列各項內容,已遵照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保險原則,並符合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且相關簽署人員願負本保險商品良窳與簽署責任,未來若有法令變更時,亦願意配合修正。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張○○(簽章)

核保簽署人員:李○○(簽章)

理賠簽署人員:陳○○(簽章)

法務簽署人員:林○○(簽章)

精算簽署人員:王○○(簽章)

保全簽署人員:趙○○(簽章)

投資簽署人員:孫○○(簽章)

 

相關簽署人員同意上述聲明並簽署如下:

簽署類別

編號

項目

參考標的

差異程度

簽署人1

簽署人2

E

D1

保險契約的構成

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A

林○○

李○○

E25

要保書

 

X

林○○

陳○○

 

 

 

 

 

 

 

註:

1、 「簽署類別」欄請填寫本次送審條款及要保書中屬簽署人員負責項目,請填列代號如C:法務類條款;D:精算類條款;E:核保類條款;F:理賠類條款;G:保全類條款;H:投資類條款;Z:其他。

2、 「編號」欄請填寫本次送審條款第○○條,如第一條請填如「D1」,第二條請填如「D2」,以下類推,若條款需分章節,各章節之條次仍請續依前一章節條次依次編號。

3、 「項目」欄應請參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各式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並填寫送審條款標頭,填如「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費的計算」或「承保範圍」。

4、 「參考標的」欄請填寫參考本會核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各式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填如「責任保險參考條款」,或已核定並建置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之保險商品名稱,其中應以參考條款或示範條款為優先適用。

5、 「差異程度」欄請就附表四或附表五之「送審內容」欄與「參考標的」欄間之差異程度,並區分為AE等五級,若屬完全相同者請填代號「A」,若屬完全不同者請填代號「E」,由簽署人員自行評估「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之文意及精神差異程度。

6、 「簽署人1」欄請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姓名,並由法務簽署人員親自簽署;「簽署人2」欄請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外之姓名,並依其應負責簽署人員親自簽署,若該「簽署類別」屬法務類條款者,「簽署人2」欄得免填(保留空白)。編號「E25」仍應由法務簽署人員於「簽署人1」欄簽署。

7、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8、 本附表應增列明定編號「E25」要保書之負責簽署人員,其中若無「參考標的」或「差異程度」者請繕打「X」。

9、 財產保險商品需有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核保簽署人員、理賠簽署人員、法務簽署人員及精算簽署人員簽署;財產保險商品其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及人身保險商品另增加保全簽署人員及投資簽署人員簽署,均需於聲明事項下方簽章。

 

附表五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

編號

項目

送審內容

前次主管機關建議意見

前次送審
內容

說明

備註

主管機關建議意見

備註1

E19

附加費用率分析

 

建請提供附加費用率計算基礎資料。

 

 

 

 

 

C3

再保險規劃及評估

 

請具體填具評估意見如再保險人對象或再保險契約類型

 

 

 

 

 

D1

 

 

 

 

 

 

 

 

D2

 

 

 

 

 

 

 

 

E7

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

 

 

 

 

 

 

 

A14

給付方式

 

 

 

 

 

 

 

註:

1、 「編號」欄請填寫本次送審條款第○○條,如第一條僅需填如「D1」,第二條請填如「D2」,或相關編號內容如「E19」,以下類推。

2、 「項目」欄應請參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各式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並填寫送審條款標頭,填如「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費的計算」或「承保範圍」。若屬非條款內容者,請依送審內容填寫之。

3、 「送審內容」欄請填寫本次送審條款內容,並請增列「第○○條」之文字,「送審內容」欄與「前次送審內容」欄有所差異者,請於差異部分加劃底線以資區別。因業務需要報送外文者,請附中文譯本。但保險商品資料庫無法就「送審內容」欄與「前次送審內容」欄差異加劃底線者,不在此限。

4、 「前次主管機關建議意見」欄,請填主管機關前次審查建議意見內容,其中包含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修正意見。

5、 「前次送審內容」欄請填寫前次送審條款內容,請加掛「第○○條」之文字,並請就「送審內容」與「前次送審內容」欄有所差異者,加劃底線以資區別。但保險商品資料庫無法就「送審內容」欄與「前次送審內容」欄差異加劃底線者,不在此限。

6、 「說明」欄請填寫本條相關說明事項,如「送審內容」欄與「前次送審內容」欄有所差異者,應說明修正之理由。

7、 「主管機關建議意見」欄、「備註1」欄及淺藍底框格部分,係供主管機關填寫,請送審保險業勿填寫。

8、 送審保險業需詳列本次與前次審查內容之保險單條款及計算說明,相關異動部分之對照說明;並應將前次主管機關對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修正意見,予以具體回覆審查意見,如另再援引附件亦應明確說明,若有同一編號項目者,應請合併列示。

9、 本附表適用於複審保險商品。

 

附表六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茲聲明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附加保險)之審查,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本保險商品無論條款及計算說明書等所列各項內容,已符合保險相關法令、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原則,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且費率符合公平且適足。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編號

項目

送審內容

簽署人

備註

C1

法務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林○○

 

C2

精算評估意見

 

王○○

 

C3

精算聲明事項

 

 

 

C4

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比較說明

 

 

 

C5

核保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C6

理賠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C7

保全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C8

風險控管說明書

 

孫○○;王○○;○○○

 

C9

資產配置計畫書

 

孫○○;王○○

 

C10

利率敏感度分析

 

王○○

 

C11

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

 

孫○○;王○○

 

C12

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王○○

 

註:

1、 「法務風險控管機制評估」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法務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送審保險商品內容未來可能面臨法律訴訟、理賠申訴或糾紛、條款未臻明確,可能或潛在之影響加以評估,並說明擬採行風險控管機制。

2、 「精算評估意見」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對持續性風險評估、費率計算有重大影響之因素等,依其專業知識予以評估,其中至少應包含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經驗是否適足及未來波動預測,依險別特性各項準備金提存方法及提存是否適足,並對費率計算所引用資料是否適當且符合關連性,費率釐定是否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檢視有無符合保險法令規定。

3、 「精算聲明事項」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聲明,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所列計算公式及計算費率所採用之基礎,均已與條款相符,且已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已盡專業義務及充分考慮保險暨精算原理,有無解約金等各項精算數據。人身保險商品另應增列經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有無異常。

4、 「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比較說明」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損失率、費用率、投資報酬率或其他精算假設與送審保險業實際經驗比較說明並附對照表,該對照表至少應包含假設項目、本公司實際經驗及說明欄,並以「.doc」格式及以附件檔案,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5、 「核保風險控管機制評估」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核保簽署人員評估,並應包含「再保險規劃及評估」及「風險控管機制評估」,前者應敘明採行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比率(比例或非比例性再保險型態)、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等;後者應敘明可能經營風險分析如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並對承保範圍對送審保險業穩健經營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加以評估,說明擬採行風險控管機制,如自負額、累積風險總額控制。

6、 「理賠風險控管機制評估」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理賠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可能面臨消費者申訴、調處、仲裁或訴訟,對送審保險業及社會成本,並對消費者道德危險可能或潛在之風險及控管機制。

7、 「保全風險控管機制評估」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保全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

8、 「風險控管說明書」人身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就各項投保金額及年齡上限設定提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要性說明,並由投資簽署人員、精算簽署人員、核保簽署人員及風險控管相關人員評估及共同簽署,並於「簽署人」欄依前揭順序親自簽署,請填如「孫○○;王○○;李○○;○○○」。

9、 「資產配置計畫書」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投資簽署人員及精算簽署人員評估及共同簽署,並於「簽署人」欄依前揭順序親自簽署,請填如「孫○○;王○○」。

10、「利率敏感度分析」、「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及「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人身保險商品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含)時,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其填寫內容及簽署人員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11、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附表七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一)

編號

項目內容

備註

E1

要保人:

 

E2

被保險人:

 

E3

保險標的:

 

E4

繳費期間:

 

E5

繳費方法:

 

E6

繳費方法對費率影響分析:

 

E7

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

 

E8

投保年齡限制:

 

E9

投保金額限制:

 

E10

附加保險(附加條款)附加限制:

 

E11

風險計價基礎:

 

E12

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13

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14

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15

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16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

填如「E16附件」

E17

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

 

E18

費率或其調整指標:

 

E19

附加費用率分析:

 

E20

純保險費分析:

填如「E20附件」

E21

巨災分析:

 

E22

保險費調整機制:

 

E23

其他考量:

 

E24

總費率表:(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24附件」,並應區分純保險費及附加費用率)

填如「E24附件」

E25

要保書:(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25附件」)

填如「E25附件」

E26

預估保險費收入:

 

E27

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直接綜合率(%):

 

E28

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本業務險別直接綜合率(%):

 

E29

預定危險發生率、損失發生率或損失幅度(如係引用國外或本身經驗資料須附影印本及國外資料之中譯文):

填如「E29附件」

E30

經驗統計表格(健康保險適用):(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0附件」)

填如「E30附件」

E31

團體與被保險人資格限制及訂定決定個別金額之方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32

團體保險費調整計算公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33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34

送審保險業之給付內容類似商品之經驗統計資料(健康保險適用):(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4附件」

填如「E34附件」

E35

集體彙繳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36

高保額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37

高保費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38

商品利潤分析(人身保險適用):

 

E39

商品敏感度測試分析(人身保險適用):

 

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列請明確定義送審保險商品目標市場擬承保對象,請勿簡略引述保險法之內容。

2、 「繳費期間」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繳費期間,如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並以一次繳付保險費者,請填如「一年期」。

3、 「繳費方法」列請填代號如A:年繳;B:半年繳;C:季繳;D:月繳;Z:其他;若有多重繳費方法時,請填代號如「ADZ

4、 「風險計價基礎」列請填代號如A:保額/每年;B:車輛數/每年;C:建築單位/每年;D:面積/每年;E:薪資/每年;F:人數/每年;G:銷售量/每年;Z:其他。

5、 「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請填列除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外,其他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所需提存準備金之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如保費不足準備金。

6、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列應請參考附表八系列填表內容,儘量以「基本保險金額」、「單位基礎」及「基本自負額」核算基本保險費率後,再考量核保及非核保加減費等因素,填列保險費計算公式。

7、 「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列請填如「A;○○○○○」,其中第一碼代號如A:純保險費法;B:損失率法;C:經驗法;D:再保人費率;Z:其他,其後為精算費率方法之說明與費率計算細節。

8、 「附加費用率分析」請填列包括投資及其他收入考量。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於計算說明書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其附加費用率;送審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可依前述行銷通路採區間方式訂定其附加費用率。

9、 「純保險費分析」請填列包含需考量風險分類、可信度、損失幅度分析、損失頻率分析、損失趨勢值分析、損失發展分析、個別風險費率考量、巨額賠款、再保分出成本分析及精算假設分析等之分析。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送審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可採區間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

10、「其他考量」請填列包含業務類別分配變化、內部作業改變、外部環境改變、隨機風險及系統風險等,並請參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訂定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填寫。

11、「預估保險費收入」列請填列送審保險商品核定後,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之預估年度總保險費收入為多少,請填如NT$7,000,000,無需另填如約新台幣七百萬元。

12、「保險費調整機制」列請陳述未來若損失率或綜合率不佳時,保險費或核保作業機制將如何調整。

13、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14、各欄位應確實填寫,如常有漏列「投保年齡限制」或「投保金額限制」內容。

15、「總費率表」,應以「.xls」形式,並以年繳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核計總費率表,並依各精算假設及附加費用等明確定義,如下表之健康保險,應包含男女性、年齡(原則以每5歲為一級距)、純保險費、附加費用、總保險費,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備供保險商品資料庫提供社會大眾查詢使用。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以固定值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商業火災保險商品依前述行銷通路,可採區間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

 

 

男性

女性

年齡

純保險費

附加費用

總保險費

純保險費

附加費用

總保險費

 

 

 

 

 

 

 

 

 

 

 

 

 

 

 

16、健康保險若未有提供附保證續保條款者,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