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農輔字第0970051339號
|
|
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條文。
附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條文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八
條
農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下:
一、
農事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
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者,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