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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9815
農輔字第0970051339

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條文。

 附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條文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八              農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下:

一、 農事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 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者,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