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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1231
勞中二字第0970202937

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16樓。

()  電話:(04)22595700208

()  傳真:(04)2259211822551662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其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院臺規字第○九二○○八八二○五號函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七種命令名稱為之,並應洽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報名、成績複查及核發技術士證,應依法收取測試報名費、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及證照費,爰研擬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

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增列職類及調整術科測試費用(修正第六條附表)。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意見表

建議條文

草案條文

說明

 

 

 

提意見人:

住  址:

電  話: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