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參加三等船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
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或三等船副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航行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舵工、幹練水手職務一年以上者。
三、
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三等船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三等船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四、
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航海或通用級等科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艙面服務三年以上者。
五、
曾任水手、艇員等艙面職務三年以上者。
六、
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七、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輪技術系航海組、海運技術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得參加三等船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
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或三等船副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書者。
二、
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航行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舵工、幹練水手職務一年以上者。
三、
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三等船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三等船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
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航海或通用級等科訓練結業證書,並在艙面服務三年以上者。
五、
曾任水手、艇員等艙面職務三年以上者。
六、
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七、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輪技術系航海組、海運技術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一、
原訂第一款有關船員養成訓練結業證書之核發程序,係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提送訓練計畫報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辦理,結訓後由上開機構提送訓練成績到部備查,再製作養成訓練結業證書報部用印。考量該訓練計晝、結訓成績均經交通部備查在案,且養成訓練結業證書係作為報名參加船員晉升訓練、專業訓練、或考選部航海人員特考之應考資格文件,該結業證明文件並非船員上船服務必要檢查文件,故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交通部簽署之結業證書改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核給之結業證明文件取代,該證明文件核發前,參訓學員之結訓成績須先經交通部審查核備並於該證明文件註明核准文號,始可發給,爰酌修文字。
二、
第四款有關乙級船員訓練班之結業證書,現行作業係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核發,為符實務,爰酌修文字。
|
|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
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機艙服務二年六個月以上者。
二、
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
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及三等管輪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四、
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輪機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機匠職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
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六、
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七、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輪機技術、水產輪機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
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書,並在機艙服務二年六個月以上者。
二、
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
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及三等管輪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書者。
四、
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輪機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機匠職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
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者。
六、
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七、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航技、水產輪機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一、
第一款有關乙級船員訓練班之結業證書,現行作業係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核發,為符實務,爰酌修文字。
二、
第四款修正理由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爰不再贅述。
三、
第七款有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航技、水產輪機等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其中「航技」系科與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有關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運技術系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參加三等船副岸上晉升訓練,二者易造成混淆,即有船員誤解具航運技術畢業者,可同時參加三等管輪及船副之晉升訓練,為免爭議,爰酌修文字,將本款「航技」修正為「輪機技術」,以資明確。
|
|
第三十條 船員參加養成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合格結業證明文件。
船員參加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
第三十條 船員參加養成訓練、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
配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原訂交通部核發之養成訓練結業證書修正為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核予之結業證明文件;又船員專業訓練證書為船員上船服務之必要檢查文件,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該項證書須由交通部簽署,與上開養成訓練有所不同,爰本條增修為二項,分別明訂養成訓練及專業訓練結訓後所核文件名稱及核發機關。
|
|
第三十一條 船員之職務晉升,除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外,並應參加交通部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
船員參加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及大管輪岸上晉升訓練並經結訓合格者,於結訓合格之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一等之同職級適任性評估者,得免參加同職級之岸上晉升訓練。
岸上晉升訓練之訓練項目、實作評估之評估項目、筆試測驗之測驗科目,暨相關參訓資訊,由交通部公告之。
交通部委託辦理第一項適任性評估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應成立審議小組,執行船員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監督試題印刷、裝封、彌封及適任性評估成績總審查等相關業務。
|
第三十一條 船員之職務晉升,除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外,並應參加交通部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經交通部審查合格後發給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
船員參加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及大管輪岸上晉升訓練並經結訓合格者,於結訓合格之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一等之同職級適任性評估者,得免參加同職級之岸上晉升訓練。
岸上晉升訓練之訓練項目、實作評估之評估項目、筆試測驗之測驗科目,暨相關參訓資訊,由交通部公告之。
交通部委託辦理第一項適任性評估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應成立審議小組,執行船員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監督試題印刷、裝封、彌封及適任性評估成績總審查等相關業務。
|
原訂第一項有關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之核發程序,係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提送晉升評估成績到部審查合格,再製作訓練合格證書報部用印。考量該項晉升評估成績經交通部備查在案,且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係為報名參加船員專業訓練、或申領適任證書之資格文件,該合格證書非船員上船服務必要檢查文件,故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及縮短船員申領證書期限,交通部簽署之晉升訓練合格證書改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核給之合格證明文件取代,該證明文件核發前,參訓學員之岸升評估成績須先經交通部審查核備,並於該證明文件註明核准文號,始可發給,爰酌修文字。
|
|
第四十一條 船員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
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
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 船上訓練紀錄簿。
六、
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七、
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八、
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申請換發前項證書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但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
第四十一條 船員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
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
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 船上訓練紀錄簿。
六、
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七、
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八、
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申請換發前項證書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但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
配合第三十一條原訂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修正為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爰酌修文字。
|
|
第四十二條 船員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
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
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
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六、
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第一次申請船副、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但第五款之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
第四十二條 船員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
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
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
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六、
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第一次申請船副、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最近一年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但第五款之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
配合第三十一條原訂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修正為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爰酌修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