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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第14條第6項、96年8月29日院臺經字第0960035000號函及本會96年3月15日第150次與97年12月31日第277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三、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網頁選項內。
四、 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33628。
(四)
傳真:(02)234336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 芸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監督管理,強化公司治理,以使對該等業務經營者之財務透明健全,保障
投資人權益,增訂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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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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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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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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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 經營者實收最低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次日起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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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公司財務透明化,爰訂定第一項,要求較具規模之電信事業,均有義務藉由公開發行方式,將財務資訊適度公開。
三、 為使主管機關即時瞭解經營者減少資本、處分其設備或資產之情形,參照公司法第一六八條及第一八五條規定,課予經營者向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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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監督管理,強化公司治理,以使對該等業務經營者之財務透明健全,
保障投資人權益,增訂資本額達最低資本額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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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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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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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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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經營者達前條所規定其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含)以上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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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公司財務透明化,爰訂定第一項,要求較具規模之電信事業,均有義務藉由公開發行方式,將財務資訊適度公開。
三、
為使主管機關即時瞭解經營者減少資本、處分其設備或資產之情形,參照公司法第一六八條及第一八五條規定,課予經營者向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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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之監督管理,強化公司治理,以使對該等業務經營
者之財務透明健全,保障投資人權益,增訂資本額達最低資本額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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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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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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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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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經營者達前條所規定其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含)以上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次日起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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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公司財務透明化,爰訂定第一項,要求較具規模之電信事業,均有義務藉由公開發行方式,將財務資訊適度公開。
三、
為使主管機關即時瞭解經營者減少資本、處分其設備或資產之情形,參照公司法第一六八條及第一八五條規定,課予經營者向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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