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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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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台財關字第09700620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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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原子能法第二十條。
三、修正內容:請詳後附「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四、對於前述草案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郵寄(地址:臺北市100愛國西路2號5樓)、傳真(號碼:02-2394-1479)或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等方式送本部關政司,俾供參採。
部 長 李述德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係於五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施行,歷年均未修正。茲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提升行政效率,爰修訂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有關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基於簡化行政程序之考量,前揭申請案件應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明後逕行核轉進口地海關辦理,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將「財政部」修正為「進口地海關」,以供遵循。(修正條文第六條)。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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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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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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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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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原子能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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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原子能委員會核明函轉財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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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提升行政效率,有關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由原子能委員會核明後逕行核轉進口地海關辦理,爰修正第六條規定。
二、 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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