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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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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通傳營字第09841001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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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10條之1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70條。
三、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10條之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3-3640
(四)
傳真:(02)2343-36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 芸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其一定數額,授權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爰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明定許可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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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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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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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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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規費繳納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所稱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指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導致財務週轉困難,而不能於法定期間內一次繳清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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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其一定數額,授權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爰增本條文,以維護義務人權益及行政效能。
三、
考量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計收方式並參酌往年收費情形,建議特殊業務項目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納入規費分期繳納標準,並設定應繳許可費用金額門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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