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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二、修正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三、「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館網站「公布欄」網頁(網址:http://www.ntl.edu.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逕洽本館閱覽典藏組。
(一) 地址:臺北縣中和市中安街85號。
(二) 電話:02-29266888#3512。
(三) 傳真:02-29268670。
(四)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館 長 黃雯玲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館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國立中央圖書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業已屆滿三年,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揭示,「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收費基準定期檢討」,另為提供讀者閱覽服務及申請團體舉辦活動之場地使用,爰擬具「國立中央書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計九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標準之名稱。
二、調降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
三、新增、訂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至第十五款、第六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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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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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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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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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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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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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併本館相關規費,爰修正本標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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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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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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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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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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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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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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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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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計收工本費新台幣壹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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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七二三次館務會議決議訂定。
二、
訂定與其他館所較接近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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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一、
A4或B4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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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館複印各種資料收費數額如下:
一、
複印微縮資料每張新台幣五元。
二、
列印電腦光碟資料每張新台幣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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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調整並增加文字,另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並修正文字。
二、
依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七二三次館務會議決議訂定。
三、
訂定與其他館所較接近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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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
微縮資料複印
(一)
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
紙張複印
(一)
A4或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數位相機翻拍以紙張輸出
(一)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二)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十元。
四、 數位相機翻拍轉製DVD光碟片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五、
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六、
數位圖檔複製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上開資料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複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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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以下調整條次。
二、
依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七二三次館務會議決議訂定。
三、
為鼓勵利用本館資料及支援學術研究,故調整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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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
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臺幣壹百元。
二、
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
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台北地區每張新臺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臺幣十五元,另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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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
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台幣壹百元。
二、
複印資料每張新台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台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 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台北地區每張新台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台幣十五元,另加收新台幣三十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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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及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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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收費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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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適時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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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及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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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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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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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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