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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公告 中華民國98225
圖閱字第0980000473A

主  旨:預告修正「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二、修正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三、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館網站「公布欄」網頁(網址:http://www.ntl.edu.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逕洽本館閱覽典藏組。

() 地址:臺北縣中和市中安街85號。

() 電話:02-29266888#3512

() 傳真:02-2926867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館  長 黃雯玲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館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國立中央圖書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業已屆滿三年,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揭示,「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收費基準定期檢討」,另為提供讀者閱覽服務及申請團體舉辦活動之場地使用,爰擬具「國立中央書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計九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本標準之名稱。

二、調降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

三、新增、訂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至第十五款、第六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收費標準

為合併本館相關規費,爰修正本標準名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計收工本費新五十元。

第二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計收工本費新台幣壹百元。

一、 依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七二三次館務會議決議訂定。

二、 訂定與其他館所較接近之收費標準。

第三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一、 A4B4紙張以黑白列印,頁新臺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第三條 本館複印各種資料收費數額如下

一、 複印微縮資料每張新台幣五元。

二、 列印電腦光碟資料每張新台幣三元。

一、 調整並增加文字,另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並修正文字。

二、 依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七二三次館務會議決議訂定。

三、 訂定與其他館所較接近之收費標準。

第四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 微縮資料複印

() 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 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 紙張複印

() A4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 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數位相機翻拍以紙張輸出

()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十元

四、 數位相機翻拍轉製DVD光碟片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五、 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 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六、 數位圖檔複製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上開資料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複製方式。

 

一、 本條新增,以下調整條次。

二、  依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第七二三次館務會議決議訂定。

三、 為鼓勵利用本館資料及支援學術研究,故調整收費。

 

第五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 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幣壹百元。

二、 複印資料每張新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 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台北地區每張新臺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幣十五元,另加收新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四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 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台幣壹百元。

二、 複印資料每張新台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台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 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台北地區每張新台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台幣十五元,另加收新台幣三十元服務費。

文字及條次調整。

第六條 收費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修正。

第五條 本辦法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適時檢討修正。

文字及條次調整。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