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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規定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本貸款之利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購置農委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
週轉金:
(1)
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船殼已建造完成,並購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之汰建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
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
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
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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