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附表一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金屬冶煉工業

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二、電弧爐煉鋼工業

 

三、煉油工業

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四、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稀、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五、紙漿工業

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包括嫘縈紙漿)。

六、水泥製造工業

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

七、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八、煉焦工業

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九、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以鈦礦為原料之鈦白粉製造工業。

十、重金屬硬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

以融溶法製造者除外。

 

附表二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染、顏料工業

指有機、無機染、顏料、塗料、油漆及其中間體之合成或製造工業。

二、皮革工業

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經鞣革作業「濕操作」之皮革製造工業(但無濕操作之加工業除外)。

三、羊毛工業

以羊毛為原料經洗滌、脫脂、碳化等作業之工業。

四、造紙工業

以紙漿、廢紙為原料或以竹片為原料採機械製漿,半化學製漿之造紙工業。

五、石灰工業

以灰石為原料製造石灰之工業。

六、肥料工業

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但僅摻配者除外)。

七、酸鹼工業

指各種無機酸(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鹼(如燒鹼、純鹼)之製造工業。

八、活性碳工業

以木屑或椰子殼等為原料製造活性碳之工業。

九、瀝青拌合與預拌混凝土工業

以砂石、水泥或瀝青為原料之拌合工業。

十、石綿工業

指石綿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一、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十二、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指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僅調配、加工者除外)。

十三、人纖工業

指各種合成纖維或再生纖維(如螺縈纖維)之製造工業。

十四、紡織染整工業

包括洗染工廠(但無染整作業之紡織業除外)。

十五、電鍍及陽極處理工業

指專業從事電鍍及陽極處理者。

十六、廢料處理業

以廢料、渣為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廢油、廢溶劑煉製業、廢鉛、鋅、銅、鎳或其廢渣為原料之冶煉業及以廢鐵為原料之電弧爐煉鋼業、廢酸、鹼處理業、廢五金焚化處理業。

十七、醱酵工業

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等製造工業及釀酒業。

十八、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指使用鎳、鎘、鉛、水銀或其氧化物為電池原料之工業。

十九、印刷電路板工業

指有蝕刻作業者。

二十、半導體工業

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工業。

二十一、乙炔製造業

 

二十二、基本化學工業之氰化鉀、氰化鈉、氰化物等製造業

 

二十三、汽機車製造業

 

二十四、船舶或飛航器製造業

 

二十五、高分子架橋劑製造業

 

二十六、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含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二十七、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二十八、水泥熟料研磨工業

 

 

附表三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金屬冶煉工業

如附表一

二、電弧爐煉鋼工業

 

三、煉油工業

如附表一

四、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如附表一

五、紙漿工業

如附表一

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七、煉焦工業

如附表一

八、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如附表一

九、酸鹼工業

如附表二

十、染、顏料工業

如附表二

十一、皮革工業

如附表二

十二、染整工業

從事棉、絲、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它布料上漿、退漿、精煉、漂白、絲光、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工業。

十三、金屬表面處理工業

包括噴砂、酸洗、鹼洗、電解脫脂、噴塗漆及銅面蝕刻等金屬表面處理、陽極處理、電鍍工業、半導體工業及以有機溶劑為洗滌作業之電子、印刷電路板工業。

十四、廢料處理業

如附表二

十五、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如附表二

十六、劇毒性或危險性化工原料製造業

氰化鈉、鉀、鋅之製造、溴化氰之製造,硬脂酸鎘、鉛之製造,有機過氧化物之製造,氯,石綿工業,火藥工業,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十七、具有含多氯聯苯事業廢棄物之工業

 

 

附表四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羊毛工業

如附表二

二、造紙工業

如附表二

三、水泥製造工業

如附表一

四、肥料工業

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

五、活性碳工業

如附表二

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如附表二

七、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如附表二

八、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九、醱酵工業

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製造工業。

十、其他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工業

 

 

附表五

條次

擴建規模累積

第四條

第九款

位於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七目

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

在河床採取,沿河身計累積其長度五百公尺公上者。

第十五條

第四款

擴大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第五目

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第三款第四目

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第二十條

第五款

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第二十一條

第六款

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

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第六目

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第四款

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

位於非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

擴建工程其燃油、燃煤火力發電容量累積七萬五瓩以上,或其他燃料火力發電容量累積五萬瓩以上者

 

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

位於都市土地,擴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累積五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發電容量累積二萬五瓩以上者。

 

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

位於非都市土地,擴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累積十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發電容量累積五萬瓩以上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第一項第四款

擴建面積累積一公頃以上者。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七目

位於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八目

位於非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