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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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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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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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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屬冶煉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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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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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弧爐煉鋼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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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煉油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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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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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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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稀、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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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紙漿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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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包括嫘縈紙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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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泥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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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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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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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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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煉焦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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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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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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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鈦礦為原料之鈦白粉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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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金屬硬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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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溶法製造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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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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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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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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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染、顏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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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機、無機染、顏料、塗料、油漆及其中間體之合成或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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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皮革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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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經鞣革作業「濕操作」之皮革製造工業(但無濕操作之加工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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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毛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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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羊毛為原料經洗滌、脫脂、碳化等作業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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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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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紙漿、廢紙為原料或以竹片為原料採機械製漿,半化學製漿之造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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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石灰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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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灰石為原料製造石灰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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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肥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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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但僅摻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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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酸鹼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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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種無機酸(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鹼(如燒鹼、純鹼)之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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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活性碳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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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木屑或椰子殼等為原料製造活性碳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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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瀝青拌合與預拌混凝土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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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砂石、水泥或瀝青為原料之拌合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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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石綿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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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石綿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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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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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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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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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僅調配、加工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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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纖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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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種合成纖維或再生纖維(如螺縈纖維)之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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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紡織染整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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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洗染工廠(但無染整作業之紡織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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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電鍍及陽極處理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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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專業從事電鍍及陽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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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廢料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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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廢料、渣為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廢油、廢溶劑煉製業、廢鉛、鋅、銅、鎳或其廢渣為原料之冶煉業及以廢鐵為原料之電弧爐煉鋼業、廢酸、鹼處理業、廢五金焚化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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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醱酵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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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等製造工業及釀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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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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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用鎳、鎘、鉛、水銀或其氧化物為電池原料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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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印刷電路板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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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蝕刻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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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半導體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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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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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乙炔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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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本化學工業之氰化鉀、氰化鈉、氰化物等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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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汽機車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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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船舶或飛航器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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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高分子架橋劑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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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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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含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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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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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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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水泥熟料研磨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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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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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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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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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屬冶煉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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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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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弧爐煉鋼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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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煉油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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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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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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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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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紙漿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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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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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
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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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煉焦工業
|
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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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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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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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酸鹼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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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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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染、顏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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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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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皮革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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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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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染整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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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棉、絲、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它布料上漿、退漿、精煉、漂白、絲光、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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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屬表面處理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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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噴砂、酸洗、鹼洗、電解脫脂、噴塗漆及銅面蝕刻等金屬表面處理、陽極處理、電鍍工業、半導體工業及以有機溶劑為洗滌作業之電子、印刷電路板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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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廢料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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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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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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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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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劇毒性或危險性化工原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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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鈉、鉀、鋅之製造、溴化氰之製造,硬脂酸鎘、鉛之製造,有機過氧化物之製造,氯,石綿工業,火藥工業,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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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具有含多氯聯苯事業廢棄物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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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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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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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及適用範圍
|
|
一、羊毛工業
|
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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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紙工業
|
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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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泥製造工業
|
如附表一
|
|
四、肥料工業
|
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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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活性碳工業
|
如附表二
|
|
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
如附表二
|
|
七、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
如附表二
|
|
八、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
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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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醱酵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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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製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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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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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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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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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規模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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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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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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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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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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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五款第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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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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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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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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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床採取,沿河身計累積其長度五百公尺公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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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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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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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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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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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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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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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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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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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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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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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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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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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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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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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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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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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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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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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六目
|
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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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
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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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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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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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非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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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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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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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工程其燃油、燃煤火力發電容量累積七萬五瓩以上,或其他燃料火力發電容量累積五萬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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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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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都市土地,擴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累積五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發電容量累積二萬五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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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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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非都市土地,擴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累積十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發電容量累積五萬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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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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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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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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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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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面積累積一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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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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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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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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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非都市土地,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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