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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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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交航字第0980085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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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四條
部 長 毛治國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船員姓名、年齡、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由代理人簽約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
雇用人及船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其由代理人簽約,代理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理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四、受僱待遇:包括薪資、津貼及伙食費標準。
五、僱傭期間。
六、終止契約之條件。
七、送回原僱傭地之約定。
八、勞動條件與福利事項。
九、訂立契約日期及地點。
十、其他雙方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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