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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中華民國98311
交航字第0980085007

修正「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四條

部  長 毛治國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船員姓名、年齡、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由代理人簽約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 雇用人及船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其由代理人簽約,代理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理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四、受僱待遇:包括薪資、津貼及伙食費標準。

五、僱傭期間。

六、終止契約之條件。

七、送回原僱傭地之約定。

八、勞動條件與福利事項。

九、訂立契約日期及地點。

十、其他雙方協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