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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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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金管保一字第09802501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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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主任委員 陳 冲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意見書,指簽證精算人員載述精算意見之文件,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簽證精算人員之資格確認。
1、簽證精算人員與保險業之關係。
2、董(理)事會指派為簽證精算人員之日期。
3、簽證精算人員之核備日期及文號。
4、簽證精算人員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之合格證明文件。
(二)
簽證要件:
1、提供資料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提供資料之截止日期。
5、列示精算假設及方法。
(三)
精算意見:
1、保險費率釐訂情形。
2、責任準備金核算情形。
3、保單紅利分配情形(人身保險業適用)。
4、投資決策評估情形(財產保險業自九十九年度起適用)。
5、清償能力評估情形。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
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意見書之日期。
4、簽證精算人員核備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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