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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部 長 鄭瑞城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輔導,從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典範教學示例研發、高級中學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推廣,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習教師)教學、級務、行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機會、原住民地區中小學教育輔導及中小學師資培用合作,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或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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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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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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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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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配合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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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教學示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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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修正及國民中小學一貫課程改革需要,與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作辦理各類科課程與教學方法及典範示例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含教學評量)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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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集輔導區內領導及教學卓越學校之校長或教師共同合作,研發典範教學示例。
2、辦理課程相關議題研討會,推廣典範教學示例。
3、配合辦理教學觀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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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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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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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習教師)教學、級務、行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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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行進修需求調查,規劃開班及活動類別。
2、辦理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3、辦理研討會。
4、教材教法研討會。
5、教學研究推廣研習。
6、地方教育輔導區中小學之巡迴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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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福建省金門、連江縣)、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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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施學校及教師進修需求調查,依教師專業能力及學校本位需求,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區教師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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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地方教育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適當學校規劃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理念之實地研究與推廣,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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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中小學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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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師資培育大學對各原住民地區中小學之巡迴輔導。
2、加強對原住民地區中小學之師資品質、學生學習狀況、族語教學及升學等問題之了解並協助解決問題,以有效提升原住民地區教育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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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住民地區中小學之巡迴輔導。
2、進行原住民地區進修需求調查,規劃開班及活動類別。
3、辦理原住民地區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4、辦理原住民教育研討會。
5、辦理原住民地區教材教法研討會。
6、辦理原住民教學研究推廣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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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福建省金門、連江縣)、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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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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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應課程改革,提升教師教學知能,由辦學績優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結合高級中學學科中心及夥伴學校,發揮師資培用策略聯盟合作機制。
2、以教師專業基本素養、敬業精神與態度、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及進修等,作為檢視教學現場教師專業能力表現之五大指標,據以調整師資培育課程及教師進修,建立具學科特色之優良典範並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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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師資培育大學與高級中學二十三個學科中心及夥伴學校建立三位一體之師資培用關係,藉由教學現場反映意見之實證經驗,積極調整師資培育課程(含教育實習)、教學及進修課程或進修活動,培養適合現場教學能力之教師,強化師資培用功能,並依據學科屬性,建立具學科特色之優良典範並推展之,策辦年度培用合作典範聯盟之選拔,並辦理師資培用專業論壇及成果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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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級中學學科中心及各師資培育大學之夥伴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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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
補助原則:
1、
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集鄰近區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
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本部應依計畫內容充實度、區位鄰近性、專長相符性、資源符應性及輔導規模審查後,核給補助額度,並以不超過整體計畫所需經費三分之二為限,不足部分,由各校自籌配合款(含本校、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配合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但設有地方教育輔導功能專責單位之師資培育大學,其補助額度,不受整體計畫所需經費三分之二之限制。
(二)
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自行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會議,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含計畫依據、目的、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含自籌款)、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話及承辦單位網址等。
(三)
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
請撥:
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公函,於文送達十四日內,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二)
核結: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
注意事項:
1、
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
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導手冊,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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