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令
|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院臺財字第0980018362號
|
|
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院 長 劉兆玄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研究及事業機構因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所需進口之輻射防護有關設備,免徵關稅。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