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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中華民國98421
院臺財字第0980018362

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院  長 劉兆玄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研究及事業機構因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所需進口之輻射防護有關設備,免徵關稅。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