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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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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衛署食字第0980400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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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葉金川
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貳、許可證變更登記
一、基本書件、資料
(一)
變更申請書乙份。
(二)
原許可證正本。
(三)
(刪除)
(四)
變更登記資料表貳份。
說明:
1、
本項資料係針對登記事項變更,致須修改或重新設計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者。
2、
(刪除)
3、
(刪除)
二、其他書件、資料:
(二)
申請廠商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六)
包裝(內包裝、外包裝、包裝粒數、商標名)變更。
參、許可證之轉移登記
許可證由甲公司轉移至乙公司,乙公司應備齊基本資料及下列文件申請轉移登記:
一、甲公司同意許可證轉移至乙公司之經公證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肆、許可證遺失補發
許可證遺失,應備齊基本資料及下列文件申請補發:
一、申請廠商出具之切結書。
陸、注意事項
三、
申請時請隨案檢附審查費匯票(受款人:行政院衛生署)掛號郵寄送件,或至本署服務台繳交後,再交由食品衛生處收文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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