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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中華民國98513
交航字第0980085025

修正「船員服務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船員服務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毛治國

 

船員服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員:指船長及海員。

二、甲級船員:指持有交通部核發適任證書之航行員、輪機員、船舶電信人員及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船員。

三、乙級船員:指除甲級船員外及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船員。

四、實習生:指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五、見習生:指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六、當值航行員:指在駕駛臺擔任航行、錨泊或在港當值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七、當值輪機員:指擔任輪機當值之輪機部門甲級船員。

八、國外擅自離船船員:指船員在國外無故棄職離船或逾假不返者。

第 五 條           實習生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航海實習生

 ()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系科學生。

 () 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科學生。

 ()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船副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二、輪機實習生

 ()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相當系科學生。

 () 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相當科學生。

 ()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管輪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第 六 條           實習生應年滿十六歲。

                                 航海、輪機實習生在船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視同海員。

第 七 條           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海事院校航海、輪機或相當系科畢(結)業。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相關科系畢(結)業任見習生期滿六個月。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並上船見習期滿六個月。

四、曾任甲級船員。

五、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六、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七、具有國內航線航行船舶乙級船員一年以上之資歷。

八、持有漁船漁航及輪機部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九、曾在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餐廳擔任廚師一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

十、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大廚、二廚、廚工除外)之海員。

十一、 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有服務證明文件。

十二、回國定居華僑曾任國際航線船員。

第 八 條           具有前條各款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二、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三、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一年以上。

四、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在總噸五百以上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之航海、輪機見習期滿六個月。

五、已退除役之陸、空軍士官學校相關科畢業。

六、曾任漁船普通船員資歷滿一年以上。

七、曾任動力小船駕駛滿二年以上並持有證明。

第 九 條           見習生應年滿十六歲,其在船見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見習生在見習期間視同海員。

第七十一條           (刪除)

第七十四條           依學制規定須上船為實習生之學生,應由學校擬具實習計畫書,明定實習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實習名冊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准。

                                 非依學制規定而申請上船為實習生或見習生者,除依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及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憑學歷證明、船員養成訓練結業證明或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並附體格檢查表,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准。

                                 實習生或見習生之體格檢查,適用船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核准上船為實習生或見習生者,應向當地航政機關申領二年效期之船員服務手冊。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之。

第七十九條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

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六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交通部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二、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六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交通部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第八十三條之一          受僱於各港務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在兼具執行公務船舶上服務之船員,其所屬機關應依航行船舶船員最低配置標準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分班配置,統一調度輪班,並將實際配置情況造冊,當地航政機關得隨時抽查。

                                        前項分班配置船員之海勤資歷,每班以三分之二日計算之。船員於不同類型船舶之海勤資歷,應分別計算。

                                        第一項船員屬高資低用者,其海勤資歷,按其依航行船舶船員最低配置標準實際配置之職務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