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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77
會物字第0980011919

主  旨:預告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47條。

三、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ec.gov.tw)/便民服務/原子能法規/法規草案預告。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  地址: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1802樓。

()  電話:02-22322318

()  傳真:02-2232230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蔡春鴻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發布施行,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共修正二次在案。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為配合上述管理辦法內容涉及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申請參加主管機關測驗及申請換發證照時收取審查費;復反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器及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檢查成本,增加容器檢查費,爰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申請參加主管機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於申請時每人收取測驗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千元;申請換發時每人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各新臺幣一千元。(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器檢查費,每次收取新臺幣五萬元。(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增訂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檢查費,每次收取新臺幣三萬元。(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每件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於申請時每人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參加主管機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於申請時每人收取測驗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千元;核發證照時每人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換發時每人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各新臺幣一千元。

第二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每件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於申請時每人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核發證照時每人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換發時每人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 增訂申請參加主管機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於申請時每人收取測驗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千元。

二、 增訂申請換發時每人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六條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 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 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容器檢查費,每次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第六條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 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 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增訂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器檢查費,每次新臺幣五萬元。

第十三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 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 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十萬元;容器檢查費,每次新臺幣三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十三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 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 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二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

增訂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運送容器檢查費,每次收取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