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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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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農漁字第0981282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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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一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
三、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網站(http://www.f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
電話:02-33436280
(四)
傳真:02-2389315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授權訂定,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漁會之選舉、罷免,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應親自憑國民身分證或會員證領取選舉票、罷免票,並在選舉人名冊或投票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因大多數漁會已不發放會員證予會員,且會員證所載資料易有缺漏誤繕之情形,而使用國民身分證領取選票,將可減少相關選務糾紛,爰參酌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刪除憑會員證領取選票之規定。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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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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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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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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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應親自憑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罷免票,並在選舉人名冊或投票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前項簽名或蓋章,以按指印代之者,應由指導員及發票員簽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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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應親自憑國民身分證或會員證領取選舉票、罷免票,並在選舉人名冊或投票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前項簽名或蓋章,以按指印代之者,應由指導員及發票員簽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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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會員證所載資料易有缺漏誤繕情形,只使用國民身分證領取選票,將可減少相關選務糾紛,爰參照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刪除第一項憑會員證領取選票之規定。
二、 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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