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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98717
環署空字第0980061982C

訂定「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署  長 沈世宏

 

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一、 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私場所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有一致之處理方式及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缺失記點如下:

() 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者,記十點。

() 雖設置防制設施,但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影響防制效率者,記五點。

()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缺失記點,詳如附表。

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缺失記點處理原則如下:

() 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應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

() 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十點以上者,逕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

 

附表

違反本辦法條次及製程作業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儀錶設置或採行情形

缺失記點點數

第四條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

十點

採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者,其建築物未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五點

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

2、防塵網或阻隔牆未完全圍封堆置區(出入口不在此限)。

3、防塵網或阻隔牆破損部分達圍封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

採噴灑化學穩定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噴灑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

2、 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於每次施作時記錄藥劑名稱、用量、稀釋倍數及噴灑面積,並保存藥劑購買證明。

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

2、 灑水設施需以人工操作,無法自動執行灑水。

3、 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水錶,並每日記錄用水量。

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設施者,堆置區四周未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或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第五條

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

十點

採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者,其建築物未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五點

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者,輸送管道未完全密閉或有破損情形。

採用局部集氣系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捕捉速度不足。

2、 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電錶、氣體流量計、壓差計、電壓錶或其他足以顯示集塵設備正常操作之監測儀錶,並依規定記錄儀錶監測項目。

採用自動灑水設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

2、灑水設施需以人工操作,無法自動執行灑水。

3、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水錶,並每日記錄用水量。

第六條第一款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運輸車輛)

運輸車輛未使用密閉式貨箱,或未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

十點

運輸滴落污水污泥之物料,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未設置污水收集設施。

以封蓋覆蓋貨箱者,封蓋未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五點

貨箱已設置或採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防制設施,但運輸過程仍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

第六條第二款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

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

十點

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不足。

五點

採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者,未定期清洗,保持表面乾淨。

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

第六條第三款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車輛清洗)

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清洗車體及輪胎,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者。

十點

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未依規定設置。

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五點

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規定。

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水錶或電錶,並每日記錄用水量或用電度數。

第七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

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

十點

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系統之圍封空間未維持負壓操作狀態。

2、 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電錶、氣體流量計、壓差計、電壓錶或其他足以顯示集塵設備正常操作之監測儀錶,並依規定記錄儀錶監測項目。

五點

採用局部集氣系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捕捉速度不足。

2、 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電錶、氣體流量計、壓差計、電壓錶或其他足以顯示集塵設備正常操作之監測儀錶,並依規定記錄儀錶監測項目

採用密閉式作業者,其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妥善密閉,或設備、管道破損。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者,其建築物未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

第八條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

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

十點

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裸露區域之百分之八十。

五點

採行植生綠化及覆蓋稻草蓆或碎木者,覆蓋厚度不足。

採行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其粒徑及舖設厚度不足,或未灑水保持濕潤。

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或灑水措施者,噴灑量或頻率不足。

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者,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於每次施作時記錄藥劑名稱、用量、稀釋倍數及噴灑面積,並保存藥劑購買證明。

第九條

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

道路交通島及人行道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

十點

路面有破損、髒污或路面色差。

五點

道路交通島及人行道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或厚度不足。

道路交通島及人行道裸露區域採行植生綠化及覆蓋稻草蓆或碎木者,覆蓋厚度不足。

道路交通島及人行道裸露區域採行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其粒徑及舖設厚度不足,或未灑水保持濕潤。

第十二條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效能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有效收集以抑制粒狀污染物之逸散,致發生以目視方式,即可得見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之情形。

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