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第三十九條 本標準第三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累積開發規模,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開發行為於○年○月○日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者,其累積開發規模為申請興建與歷次擴建(擴大)規模之合計總和。

二、 開發行為於○年○月○日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許可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者,其累積開發規模為歷次擴建(擴大)規模之合計總和。但累積開發規模之累積起算日期及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五規定辦理。

 

一、 本條新增。

二、 本標準原係以第一次開發及其後之歷次擴建累積分別訂定其標準,經本署實務執行上發現,常有切割開發之情形,爰修正本標準修正施行後之累積開發規模為申請興建與歷次擴建(擴大)規模之合計總和,以使開發單位即早整體規劃、評估,以減輕對環境之影響。

三、 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標準本次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許可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之開發行為,其累積開發規模仍維持本標準修正前之計算方式。但考量修正前第一次開發及其後之歷次擴建累積之標準於部分開發行為不一致(例如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修正後之累積開發規定會有放寬原擴建累積之情形(例如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故其累積開發規模應依附表五規定之標準認定,以與修正前之標準一致,並為利於計算累積開發規模,於附表五規定本標準各條次之累積起算時間。

第四十條 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之開發行為,事後於開發行為進行中或完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者,開發單位得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結論內容:

一、 開發行為規模降低

二、 環境敏感區位劃定之變更

三、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修正

四、 其他相關法令之修正

主管機關審查中尚未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作成審查結論之開發行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 本條新增

二、 考量審查中或審查通過之開發行為,事後可能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等情形,致未達原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情事,爰新增本條規定此情形之處理方式

三、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環境敏感區位係指本標準第三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原住民保留地、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坡地、地下水管制區、台灣沿海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國家風景區等地區

四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三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三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考量第三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等涉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累積計算之規定,影響層面較廣,宜有過渡時間供開發單位因應及配合規劃,爰明文於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附表一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 金屬冶煉工業

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二、 電弧爐煉鋼工業

以廢鐵為原料之電弧爐煉鋼業。

三、 煉油工業

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四、 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稀、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五、 紙漿工業

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包括嫘縈紙漿)。

六、 水泥製造工業

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

七、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八、 煉焦工業

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九、 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以鈦礦為原料之鈦白粉製造工業。

十、 重金屬硬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

以融溶法製造者除外。

 

附表二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染、顏料工業

指有機、無機染、顏料、塗料、油漆及其中間體之合成或製造工業。

二、皮革工業

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經鞣革作業「濕操作」之皮革製造工業(但無濕操作之加工業除外)。

三、羊毛工業

以羊毛為原料經洗滌、脫脂、碳化等作業之工業。

四、造紙工業

以紙漿、廢紙為原料或以竹片為原料採機械製漿,半化學製漿之造紙工業。

五、石灰工業

以灰石為原料製造石灰之工業。

六、肥料工業

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但僅摻配者除外)。

七、酸鹼工業

指各種無機酸(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鹼(如燒鹼、純鹼)之製造工業。

八、活性碳工業

以木屑或椰子殼等為原料製造活性碳之工業。

九、瀝青拌合與預拌混凝土工業

以砂石、水泥或瀝青為原料之拌合工業。

十、石綿工業

指石綿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一、 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十二、 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指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僅調配、加工者除外)。

十三、 人纖工業

指各種合成纖維或再生纖維(如螺縈纖維)之製造工業。

十四、 紡織染整工業

包括洗染工廠(但無染整作業之紡織業除外)。

十五、 電鍍及陽極處理工業

指專業從事電鍍及陽極處理者。

十六、 廢料處理業

以廢料、渣為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廢油、廢溶劑煉製業、廢鉛、鋅、銅、鋁、鎳或其廢渣為原料之冶煉業及廢酸、鹼處理業、廢五金焚化處理業。

十七、 醱酵工業

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等製造工業及釀酒業。

十八、 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指使用鎳、鎘、鉛、水銀或其氧化物為電池原料之工業。

十九、 印刷電路板工業

指有蝕刻作業者。

二十、 半導體工業

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工業。

二十一、乙炔製造業

 

二十二、基本化學工業之氰化鉀、氰化鈉、氰化物等製造業

 

二十三、汽機車製造業

 

二十四、船舶或飛航器製造業

 

二十五、高分子架橋劑製造業

 

二十六、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含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二十七、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二十八、水泥熟料研磨工業

 

 

附表三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金屬冶煉工業

如附表一

二、電弧爐煉鋼工業

如附表一

三、煉油工業

如附表一

四、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如附表一

五、紙漿工業

如附表一

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七、煉焦工業

如附表一

八、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如附表一

九、酸鹼工業

如附表二

十、染、顏料工業

如附表二

十一、皮革工業

如附表二

十二、染整工業

指從事棉、絲、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它布料上漿、退漿、精煉、漂白、絲光、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工業。

十三、金屬表面處理工業

包括噴砂、酸洗、鹼洗、電解脫脂、噴塗漆及銅面蝕刻等金屬表面處理、陽極處理、電鍍工業、半導體工業及以有機溶劑為洗滌作業之電子、印刷電路板工業。

十四、廢料處理業

以廢料、渣為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蝕刻液、廢油、廢溶劑煉製業、廢鉛、鋅、銅、鋁、鎳或其廢渣為原料之冶煉業及廢酸、鹼處理業、廢五金焚化處理業。

十五、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如附表二

十六、劇毒性或危險性化工原料製造業

指氰化鈉、鉀、鋅之製造、溴化氰之製造,硬脂酸鎘、鉛之製造,有機過氧化物之製造,氯,石綿工業,火藥工業,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十七、具有含多氯聯苯事業廢棄物之工業

 

 

附表四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 羊毛工業

如附表二

二、 造紙工業

如附表二

三、 水泥製造工業

如附表一

四、 肥料工業

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

五、 活性碳工業

如附表二

六、 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如附表二

七、 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如附表二

八、 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九、 醱酵工業

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製造工業。

十、 其他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工業

 

 

附表五

開發行為於○年○月○日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許可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者,其累積開發規模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標準及歷次擴建(擴大)規模合計總和之累積起算日期

開發行為涉及累積開發規模條次

累積開發規模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之認定標準

累積起算日期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第十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四條

第八款、第九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十款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款

如條文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五款第九目、第十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七條

第三款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三款第九目、第十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八條

第二款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七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五款第七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至第十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目(開採長度)

沿河身計其累積開採長度五百公尺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目(面積、土石方)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至第九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目

如條文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至第十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四條

第二款

如條文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三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十五條

第五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六款

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八條

第五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六款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九條

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款第六目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三款第四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十條

第四款、第五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六款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第二十一條

第五款、第六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七款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七款

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前款第五目)、第二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款第五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四款(面積)

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六款、第七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八款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款(前款第五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四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五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

累積燃氣發電容量五萬瓩以上,或累積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發電容量二.五萬瓩以上。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七目

累積燃氣發電容量十萬瓩以上,或累積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發電容量五萬瓩以上。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至第八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款(前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四款(面積)

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五款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六款(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六款(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七款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三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一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十四款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十四款第八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九目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十八款第二目2

如條文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項第二十款第二目至第四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十一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第三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十二款(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十三款第一目、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第一項第二十三款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年○月○日

第一項第二十三款第十目、第十一目

如條文

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備註: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函釋補充本表所列日期疑義。